陳文虎 對 百利輝實業有限公司
Case No.DCCJ 47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DCCJ4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476號 ------------
------------
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以及暫緩執行判決書所提及的命令的暫緩申請。 2.經過雙方的陳詞後,本庭認為原告人列出的論點清晰無誤,詳盡地逐點就被告人要求的上訴許可的理由作出回應,本庭接納他的論點。因此,本庭撤銷日期為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所提出的傳票內的一及二項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原告人轉聘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的Mr B K Ho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陳志強律師行延聘的Mr Luk Ying Wah大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47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