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虎 對 百利輝實業有限公司

Case No.DCCJ 47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4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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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文虎  
 
被告人 百利輝實業有限公司
(BESTFINE INDUSTRI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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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3年10月7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10月7日

判決書

1.這是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以及暫緩執行判決書所提及的命令的暫緩申請。

2.經過雙方的陳詞後,本庭認為原告人列出的論點清晰無誤,詳盡地逐點就被告人要求的上訴許可的理由作出回應,本庭接納他的論點。因此,本庭撤銷日期為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所提出的傳票內的一及二項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包括原告人轉聘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估。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的Mr B K Ho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陳志強律師行延聘的Mr Luk Ying Wah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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