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天龍

Case No.HCCC 43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3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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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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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3年12月23日上午9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ichard Wong,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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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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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馬天龍先生於交付審判程序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指被告人於2013年5月7日,在九龍灣啟業邨啟寧樓1005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50.39克氯胺酮的192.93克粉末。

他被交付到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3年5月7日約晚上6時28分,警務人員截查剛從九龍灣啟業邨啟寧樓1005室(「涉案單位」)出來的被告人,在他身上找到一個膠袋,裝有內含10.39克氯胺酮的12.93克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要求給予一次機會。警務人員在涉案單位進行搜查。在客廳地上的一個膠箱內,警務人員找到一個電子磅和一個膠袋,膠袋內有十七個小膠袋,裝有共重0.18公斤粉末,內含0.14公斤氯胺酮。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係肥龍叫我保管住呢啲『K仔』,遲啲送畀人,我都係賺1,000鈫咋,仲未收錢㗎。」被告人說沒有辦法與肥龍聯絡。

案中的氯胺酮的估計市值為24,300元。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作出招認,內容包括他於2013年5月5日從肥龍處接到案中的膠箱及當中的電子磅和氯胺酮。肥龍把它們交給他保管,著他等待他的電話運送毒品給其他人。被告人指他身上的氯胺酮是從膠箱中拿出來的。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三次定罪紀錄,其中兩項為販運危險藥物,他最後一次是於2003年3月4日因這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被判入獄共6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5歲,中三程度,被拘捕前已失業三年,只從事油漆雜工工作,日薪500元,每月工作約十天。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因經濟拮据,欠租三個月,為了賺快錢才答應替肥龍販運毒品。他被拘捕後,與警方合作及坦白招認。他雖然有三次定罪紀錄,但最後一次已是十年前的事。辯方大律師指出,根據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本案的量刑基準應為約7.2年。他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辯方大律師正確地指出,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一案中定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涉及的份量為50至3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150.39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為七年兩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因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正如辯方大律師所指出,被告人雖然有同相的犯罪前科,但已經是十年前的事,本席因此不會因為這理由而將量刑基準提高。

本席因此遵從判刑指引,採納七年兩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4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