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Suk Fun 對 Lo Chun Wing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255/201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March 2014.
1. 本案的申請人是葵涌嘉翠園1座28樓G室(“涉案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上一層29樓H室的聯名業主。於2013年9月11日申請人在審裁處發出申請通知書,指答辯人單位的平台(下稱 “平台” )滲水到涉案單位,經多番要求,答辯人等仍然拒絕維修,她因此蒙受損失,她要求答辯人作出賠償,包括維修費用,又要求法庭頒令強制答辯人就平台作出維修,以堵塞漏水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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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255/201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3年第25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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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的申請人是葵涌嘉翠園1座28樓G室(“涉案單位”)的業主,答辯人是上一層29樓H室的聯名業主。於2013年9月11日申請人在審裁處發出申請通知書,指答辯人單位的平台(下稱 “平台” )滲水到涉案單位,經多番要求,答辯人等仍然拒絕維修,她因此蒙受損失,她要求答辯人作出賠償,包括維修費用,又要求法庭頒令強制答辯人就平台作出維修,以堵塞漏水的源頭。 2.答辯人等指漏水涉及平台防水層損毀,又指由於防水層是公用部份,維修責任屬於所有業主,因為該大廈未有註冊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李淑芬 3.她於2014年2月12日存檔證人陳述書,內容指從2010年開始一涉案單位受平台滲漏影響,兩個睡房天花出現水漬而且不斷大範圍擴大,天花批盪大量剝落。不過在庭上她指自從於2013年6月做了臨時維修,之後,情況有所改善,但這並非長久之策,仍然需要就平台防水層作出徹底維修,然後在涉案單位進行正式的修葺。 4.她指從屋宇處取得的結構圖則顯示平台是有防水層的;從食環署報告證實平台是滲漏的源頭;又認為滲漏原因是防水層破壞導致滲漏。 5.申請人又指從土地註冊處取得的29H樓契說明平台是業權人全權擁有,該範圍內並沒有公用設施及沒有公用通道可進入;從土地註冊處取得的大厦公契說明的公用部份並沒有包括平台;既然平台不屬公用部份,平台的單位業主必然負責維修;因此要求答辯人維修平台及賠償涉案單位的維修工程費用8,000元。 6.在庭上,她確認不會依賴一封由康業管理公司於2012年10月29日發出的信件指防水層破損是由答辯人做成,不過要求法庭考慮29H有僭建物。 答辯人羅春榮 7.羅先生於2014年2月12日存檔證人陳述書指滲水源頭在平台是不爭的事實,但指平台的建築材料大都是有滲水特性,因此建築商在平台樓板中間建造了防水層用以防水,因此滲水的原因必然是防水層失效所做成,因其它物料都不防水。 8.他認為由於大厦公契沒有說明該防水層的維修由誰人負責,申請人不應妄斷該防水層的維修責任必然是業主的。他進一步指出在梁有勝訴馮源禧LDBM 249/2000(2002年7月16日)案例11頁48點中原審法官已將防水層裁定為公用部份,他指按普通法精神如申請人沒有相反理據提出,平台的防水層就是公用部份,因此他沒有責任去維修公用部份。 9.他又指除在入伙前做過裝修工程後,在居住這20年間都沒有進行工程,如是該工程引致滲水,必然在工程後一年內發生,而不會在17年後(1994至2011年)才發生滲水現象。因此入伙前做過裝修工程不應被視為破壞防水層。在庭上,他承認他在入伙後半年左右建了一間玻璃屋,但亦應該是1995年內建成的,他仍引用相同理據指他沒有破壞防水層。 10.他認為申請人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他破壞防水層以致引起滲水,而根據梁有勝案中的專家指防水層一般壽命只有10年,該大厦從建築後到發生滲水時(1992至2011年)已有19年,因此防水層老化失效亦是十分合理。 11.他指明白申請人三年來受到滲水困擾及引起維修開支8,000元。但他亦希望提出,在處理滲水事件中,他曾作出兩次臨時維修(在地台面塗上防水物料)開支約 4,000元,他亦多次分別請假陪同管理處,食環處及屋宇處做滲水測試,亦要面對訴訟壓力。因此他本人和申請人在此事件中亦同是受害人。 討論 漏水源頭及原因 12.雙方都依賴一封由食物環境衛生署致申請人的信件,指漏水源頭是答辯人持有的單位平台部份,原因是防水層損毀:
13.因此可見,雙方對是否存在防水層並無爭議。不過,防水層是否公用部份及其損毀的原因,以致應由誰負責維修及誰負責損毀引起的損害賠償,雙方意見分歧。 14.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條,公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15.附表1指明公用部份包括下列的部份:
16.又根據梁有勝第47-48段,王一鳴法官認為:
17.申請人嘗試指出本申請與梁有勝案不同之處,包括梁有勝案的天台設置了不少公用設施,而本申請的平台則沒有。 18.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說法,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雖然涉案單位的平台並不如一些天台可能覆蓋多個單位,甚至整楝大厦周邊內面積,而只覆蓋G座29樓以下的樓層。不過,平台中的防水層,亦是為保護大厦整體而設的。最少,它不是單為29H單位而設的,本席認為這部份的防水層符合附表1的第10及11條,屬於公用部份。一般來說所有業主有責任維修公用部份,除非有證據指破壞這公用部份者另有其人。在本申請中,申請人雖然提出答辯人在29H單位有一玻璃屋,但她完全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指防水層破損是由答辯人做成。本席亦接受答辯人的說法指即使有加建物,只已經是十多年前的事,相比起來,防水層老化破損的機會較高。 19.在提訊時段,本席已就這些程序向申請人多次及多方解釋,不過她並沒改變立場,仍然堅持只控告本案的答辯人,又堅持不存檔防水層破損原因的專家報告,由於申請人完全沒有提出證據指答辯人對防水層做成破壞,因此本席只能撤銷她的申請。 訟費 20.答辯人表示倘若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他不會要求訟費。就本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命令 21.本席頒令如下:
申請人親自應訊 第一答辯人親自應訊並為第二答辯人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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