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破產管理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76/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14.
1. 本庭在2013年11月13日,駁回鄭燕芳女士就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本庭裁決的理由,見於本庭的判案書,毋需在此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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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7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7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11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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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3年11月13日,駁回鄭燕芳女士就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本庭裁決的理由,見於本庭的判案書,毋需在此敍述。 2.鄭女士在2013年11月25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批准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3.鄭女士對破產管理署的申索,並非已算定的申索,本案涉及的判決,亦為非正審判決,她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4.鄭女士打算提出的上訴,理據混淆不清,根本毫無勝訴機會。本庭亦不認為她的上訴所提出的議題,會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看不到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受理。 5.本庭拒絕行使第22(1)(b) 條的酌情權,不批准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撤銷鄭女士的申請。 7.本庭聽取了雙方就訟費的陳詞。由於鄭女士的申請不成功,本庭判她須支付破產管理署的訟費,雙方對訟費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 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陳海翔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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