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破產管理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76/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14.

1. 本庭在2013年11月13日,駁回鄭燕芳女士就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本庭裁決的理由,見於本庭的判案書,毋需在此敍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76/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7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7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11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鄭燕芳
被告人 破產管理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4年3月12日
判決日期: 2014年3月2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3年11月13日,駁回鄭燕芳女士就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2012年3月29日的命令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本庭裁決的理由,見於本庭的判案書,毋需在此敍述。

2.鄭女士在2013年11月25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批准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3.鄭女士對破產管理署的申索,並非已算定的申索,本案涉及的判決,亦為非正審判決,她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4.鄭女士打算提出的上訴,理據混淆不清,根本毫無勝訴機會。本庭亦不認為她的上訴所提出的議題,會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看不到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受理。

5.本庭拒絕行使第22(1)(b) 條的酌情權,不批准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撤銷鄭女士的申請。

7.本庭聽取了雙方就訟費的陳詞。由於鄭女士的申請不成功,本庭判她須支付破產管理署的訟費,雙方對訟費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 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陳海翔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7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