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仁輝

Case No.DCCC 113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3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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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仁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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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審訊日期 : 2014年2月12至13日
裁決日期 : 2014年3月13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張卓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漢權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李黎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盜竊 (Theft)

裁決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他否認控罪。被盜物品是4.05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木片。

控方案情

2.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以「個人遊」身分經羅湖進入香港,獲准逗留7天。

3.同年10月18日約下午1時30分,高級警員33493在沙頭角鹿頸路南涌亭附近,截停被告人查問。警員搜查了被告人的背包,發現內有2個黑色膠袋(後證實共載有4.05公斤牙香樹木片;證物P4)。

4.警員隨即警誡被告人,並問他:「你背囊裝住啲木係乜嘢木,同點得番嚟?」被告人回答:「我今日喺丹竹坑上山喺八仙嶺山度見到隔籬村大隊2個男人,佢比個黑色膠袋我,叫我攞去深圳羅湖村等佢,到時會比1,000鈫人民幣我。袋入面係香木嚟嘅。」警員然後問:「嗰兩個人叫乜名?」被告人答:「我唔知佢地叫乜名。我識佢地,同知佢地住喺我鄉下隔籬條村。」警員又問:「你點搵到佢地?」被告人答:「我冇佢地電話,佢地之前叫我今日喺八仙嶺搵佢地。」警員再問:「你點攞啲香木比佢地?」被告人答:「佢地叫我攞啲香木返深圳喺羅湖村等佢地,佢地會喺嗰度搵我,我就比啲香木佢。

5.查問後,警員以「盜竊土沉香」罪名拘捕被告人,並再次警誡他。警誡下,被告人說:「因為我屋企窮,佢地應承比我1,000鈫人民幣我來回水腳,叫我帶啲香木返深圳比佢地。

6.以上警員和被告人在拘捕現場的對話,全紀錄在警員的記事冊上(見證物P6第37至43頁)。

7.2013年10月19日下午3時02分至44分,警方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會面的光碟及其謄本是證物P7和P7A。

8.對於上述事實,辯方沒有爭議。

9.控方只傳召了2位證人(高級警員33493和漁護署自然護理主任彭先生)作供。警員交代了發現和拘捕被告人的經過。

10.彭先生是植物學專家,檢驗了證物P4。他認為,該些木片是近期從土沉香樹的樹幹或樹枝切下來的(即檢驗前[1] 2星期至1個月)。彭先生詳細解釋了他得出這結論的基礎。

11.盤問時,彭先生指,基於涉案木片的數量,該些木片並非只來自一棵土沉香樹,很可能來自五、六十棵。彭先生亦指,他曾到過南涌水塘近鹿頸一帶視察,該處有土沉香樹分佈,並超過五、六十棵。至於八仙嶺,因範圍太廣,很難概括而論。但他肯定,八仙嶺交野公園範圍內有土沉香樹生長。

辯方案情

12.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他採納錄影會面(證物P7)的內容為他的證供。

13.被告人聲稱,來港的目的,是購買奶粉和尿片給2位孫兒。他帶了2,000元,被捕時只用了300元在粉嶺購買八寶粥、麵包、蘋果、2瓶藥油。此外,他表示,曾聽過八仙嶺這個地方,所以也來看看。

14.被告人指,來港的頭一夜,在山上渡過。到第二天,遇上來自鄉間鄰村的2名男子。他們要求被告人,替他們把涉案的木片帶回羅湖村。事成後,將給予被告人1,000元人民幣作酬勞。被告人與該2名男子在山上過了2晚。

15.被捕前一天,被告人去了深水埗,在茶樓喝茶至天亮,然後回到八仙嶺,從該2名男子接過證物P4。

16.盤問時,被告人表示,不知道該2名男子的姓名,亦沒有他們的電話號碼,但知道他們住在哪裏。被告人稱,該2名男子告訴他,涉案的木片是白木香木頭,燃燒時會發出香氣。

17.被告人指,2013年,曾多次來港[2]購買奶粉,每次都是第二天返回內地,因為要回家照顧2位孫兒。被告人亦解釋,打算回程時路經粉嶺才購買奶粉,所以被捕時仍沒有奶粉在身上。被告人辯稱,不知道涉案的木片是別人偷回來的。

證據評估及分析

18.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他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關於「不誠實」方面,本席謹記Ghosh案的法律原則。

19.對於控方的案情,辯方基本上沒有爭議。辯方的說法是,涉案的木片不是被告人砍下來(盜取)的;他亦不知道,該些木片是賊贓。證物P4是何時砍下來的,辯方也質疑彭先生的評估。

20.本席細心考慮了每位證人(包括被告人)的證供,亦觀察了他們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本席認為,警員和彭先生均是實話實說、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信納他們的證供道出了事實和真相。關於證物P4是何時砍下來,本席認為,彭先生的意見科學化,並獲事實基礎支持,絕對合情合理,十分具說服力。本席相信彭先生的評估,證物P4是他接獲該些木片前2星期至1個月從牙香樹砍下來的。

21.關於被告人的證供,本席分析如下:首先,本席不明白,來港購買奶粉和尿片,為何要在山頭野嶺露宿?即使打算欣賞八仙嶺的風景,也無須睡在山上。被告人聲稱帶了2,000元現金,此金額絕對足夠入住廉價賓館。其實,購買奶粉、尿片,大可即日來回,根本無須在港留宿。

22.在山上遇上鄉里,並非不可能。但根據彭先生的證人供詞(證物P8,第9段),證物P4約值32萬多元。而按被告人的證言,他不知道那2位鄉里的電話號碼,也沒有把自己的電話號碼告訴他們。換言之,他們3人根本沒有辦法聯絡對方。試問,那2位鄉里會否這麼冒險,委託一位沒有方法聯絡他的陌生人,把如此貴重的木片帶回內地?於被告人而言,1,000元人民幣的酬勞尚未到手,便要把4公斤的木片帶回內地。抵達羅湖村後,亦根本沒有方法聯絡2位鄉里。先不談何時在何處把木片交給誰,那1,000元人民幣究竟問誰拿呢?雖然被告人自稱文盲,一生務農和幹粗活,也總不至如此笨拙吧!

23.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證供完任不合情理,難以置信。本席不相信,證物P4是別人交給被告人帶回內地的。本席認為,被告人聲稱受2位鄉里所託的說法,全是無稽之談,荒謬至極的謊話。

24.警員從被告人隨身攜帶的背包搜出證物P4,是不爭的事實。截停被告人的地點是鄉郊地帶。彭先生指,該處有牙香樹生長;而證物P4是近期砍下來的木片。既然證物P4並非別人交予被告人的,那被告人如何得到該些木片呢?

25.綜合以上各項事實,唯一的合理推論,就是被告人把那些木片從牙香樹砍下來。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身上沒有任何工具,但這並不代表甚麼。聰明的砍樹者,事成後當然不會把工具帶在身上,免招嫌疑。

2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彭先生於2013年10月28日收到警方交來的證物P4。

[2] 見證物D1(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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