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仁輝

Case No.DCCC 113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3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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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仁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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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14年3月28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張卓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漢權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李黎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盜竊 (Theft)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被盜物品是4.05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木片。他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案發當天中午,在沙頭角鹿頸路南涌亭附近,警員截停被告人查問。警員從被告人的背包,搜獲4.05公斤牙香樹木片。被告人否認,該些木片是他砍下來的;並聲稱,不知道該些木片是土沉香。結果,本席裁定,該些木片是被告人砍下來的。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59歲,沒有刑事紀錄。方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在內地鄉間務農,與2名兒子、2名媳婦、2名孫兒一起居住。

5.基於近期在本港發生的非法砍伐野生土沉香而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d) 條,向法庭申請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為此,控方依賴漁護署護理主任彭權森先生撰寫的證人供詞(證物P8)。彭先生是植物學專家。

6.方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方大律師陳詞,彭先生的供詞(第23和24段)只是作出結論,卻沒有提供數據支持。而且,彭先生未能指出,哪棵樹受到傷害。彭先生亦沒有評估,被告人的行為對整個土沉香生態的破壞。此外,即使法庭決定加刑,幅度不應超過25%。

7.關於土沉香在本港的情況,彭先生表示,最近常有非法砍伐土沉香以採摘沉香木的事件發生,並有上升趨勢。很多大型土沉香老樹的樹幹遭割破或砍掉以採摘沉香木,令這些樹木受破壞,並可能無法復原。近期,連體積較小的土沉香樹也不能幸免。彭先生認為,非法砍伐及使用「缺乏可持續性的採摘方法」(unsustainable felling of the species) 所造成的威脅正在加劇,這情況已危害到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生存。

8.本席認為,控方已向法庭展示了清晰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土沉香在華南地區屬於「易危」(vulnerable) 和「瀕危」 (endangered)植物。在香港,土沉香亦列為「稀有及珍貴」(rare and precious) 植物。持續非法砍伐這類樹木,已對本港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林的生態環境,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對社區亦造成甚巨損失。本席認為,既然列為「易危」、「瀕危」、「稀有及珍貴」植物,非法砍伐半棵也嫌多,根本無須再用任何砍伐的數據,來支持彭先生的觀點。本席信納彭先生的專家意見,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考慮了整體案情,本席決定,加刑的幅度是25%。

9.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向內地人發出清楚明確的阻嚇訊息,以杜絕他們來港(不論是否合法入境)砍伐採摘土沉香樹木。

10.上訴庭在HKSAR v XIE Jinbin [2011] 2 HKLRD 631案清楚表示,內地人在港非法砍伐土沉香,3年監禁是恰當的量刑基準。上訴庭認為,刑罰的重點,是保護瀕危物種和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量刑時,涉案木片的重量或價值並非首要考慮。法庭要追究的,亦非單純盜竊的行為,而是受保護物種所受的傷害,因為傷害是無法修補的。

11.考慮了被告人的犯罪手法;以及他的行為對樹木和環境生態造成的傷害,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由於審訊後被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此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

12.基於加刑25%,刑期由3年上調至45個月。本席判處被告人45個月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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