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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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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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譚永業Kenneth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罪名成立。 2.本案是一宗破壞僱主對僱員信任的案件。案情透露受害公司是一間澳洲土木工程公司,首次獲得香港政府合約進行淨化香港計劃的一些地下建築工程。該公司有零用現金的制度,容許員工向公司申請退回為公司墊支的費用。員工要填寫一些報銷表格,把申請項目填入並連同有關單據呈交。 3.被告人在案發的17個月期間一共申請了40退款(在本案中),涉及單據共195張,而這些單據全數載有虛假資料。虛假的資料包括一些虛構的交易或是把交易金額誇大,誇大了61萬多元(準確金額為$610,384.5),而實際金額是5萬多元。 4.被告人現年42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兩名子女(仍在小學就讀)。被告人中學時期在加拿大讀書,並在當地升讀大學取得土木工程系學歷;回港後從事建築方面工作,最後成為物料測量師,至案發時已經工作了十多年。 5.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是一個好人,不論是在父母眼中、太太眼中或子女眼中。被告人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現因為犯事而令家庭頓失所依,為家庭帶來很多波折;他也因為這次犯事而失去很多一生努力所得的成果。律師指出本案雖然是屬於破壞誠信的案件,但如果與會計師相比,被告人牽涉的信任程度其實不大。辯方律師也指出本案中辯方採取的抗辯態度並非要求控方全面證明有關事情,本案涉及120名證人,但因為辯方的抗辯方式而減省了約100名證人出庭作供。被告方面也表示願意向受害公司賠償被騙取的61萬多元金額,但由於目前能力所限(只有一間物業),希望能在出售物業後把錢賠償給受害公司。 6.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的:涉及破壞誠信的案件,張美嬌一案指出如果所騙的金額是25萬至100萬,考慮刑期是2至3年監禁,而案例也清楚指出銀碼只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本席認為本案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例如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持續17個月,共干犯40次之多,在過程中也使用了虛假文件。 7.考慮過後,本席以2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減2個月;再考慮到被告人所採取的辯護方式,再減2兩個月,最後判刑為2年2月監禁。 8.任何公義的法例都不會容許犯事者透過他們的犯罪行而保留獲得的利益,本案亦然。本席頒令被告人支付全數$610,384.5賠償予受害公司RUC。考慮到被告人所提出的經濟情況,本席現命令被告人須分三期繳付這筆款項。第一期款項$210,384.5須於2014年8月25日或之前繳付;第二期款項$200,000須於2014年11月25日或之前繳付;第三期款項$200,000須於2015年2月25日或之前繳付。如果任何一期款項不能依期繳付的話,所有尚欠金額都會即時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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