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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1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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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Vivie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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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Tam Kin Yip, Patrick,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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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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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朱國雄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指被告人於2013年4月23日,在秀茂坪樂華南邨,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6.8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8.42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3年4月23日約22:45時,當被告人與一名姓梁的男子坐的士到達秀茂坪樂華南邨的時候,遭警務人員截查。警務人員在被告人右前外套袋中找到一個煙盒,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6.8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8.42克晶狀固體(俗稱「冰」)。在拘捕及警誡下,及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替姓梁的男子運送這些毒品到樂華邨給客人,報酬為800元。
案中的「冰」的估計市值為21,656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八次刑事紀錄,包括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他最後一次是於2013年4月26日,因這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被判處入獄兩年六個月。他是在這案的保釋期間觸犯本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1歲,未婚,中四程度,被捕時從事快餐店外賣速遞工作,月薪約6,000元,被告人每月給2,000元予父母作家用,父今年70歲,曾中風,母親今年60歲,父母皆已退休。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曾是癮君子,但現在已戒除毒癮。被告人是因為經濟拮据,貪圖700元的報酬而觸犯本案,但仍未收到報酬,就已被警方拘捕。被告人在獄中修讀公開大學心理學文憑課程,以充實自己。
辯方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被告人母親、被告人兩位姊姊及一名社工的求情信。被告人指自己因為誤交損友而犯案,現已感到後悔及已作反省和決心改過,希望法庭予以輕判。母親指案中毒品是其他人嫁禍被告人,及被告人已經感到後悔。母親、姊姊和社工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兩位姊姊指被告人是因為誤交損友而犯案,及被告人心地良善和是一個孝順的兒子。社工指被告人因本案的壓力而令他出現自殘的情況。社工更指出,被告人的家庭已原諒被告人,及被告人亦決心改過。他們所有人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辯方大律師指出,根據判刑指引,本案屬於7至10年監禁的範圍,他提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陽捷(HCCC 132/2012)一案予法庭參考,指出在該案中,一名販運27.16克「冰」的被告人於原訟庭被判刑時,原訟庭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為七年半監禁。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家庭都支持被告人,而他母親及姊姊亦在庭上替被告人打氣。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及命令本案的刑期與被告人現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根據上訴法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及HKSAR v Capitania([2004] HKCU 926)就販運「冰」所定下的判刑指引,如販運「冰」的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0年監禁。本案涉及26.83克的「冰」,量刑基準應為7年10個月監禁。被告人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並不是一個求情的理由。被告人雖然只有21歲,但已犯案纍纍,並且在另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案件的保釋期間觸犯本案,本席認為有必要將量刑起點調高。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將判刑指引的量刑起點調高為8年3個月監禁,及以此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5年6個月。
被告人之前觸犯的案件與本案其實是獨立的案件,理論上兩件案件的判刑應該分期執行,但本席在考慮了案件的所有情況及總量刑的原則之後,命令本案刑期中的1年3個月與被告人現有的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人需在他現有刑期之上多服刑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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