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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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入獄4 個月,及下令與他正在服刑的10 個星期刑期分期執行。他現不服判刑的上訴,已被判得直,本席下令4 個月刑期中的3 個月和他正在就另一案(KCCC 5087/2013)所服的10 個星期刑期分期執行。以下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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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9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85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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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入獄4 個月,及下令與他正在服刑的10 個星期刑期分期執行。他現不服判刑的上訴,已被判得直,本席下令4 個月刑期中的3 個月和他正在就另一案(KCCC 5087/2013)所服的10 個星期刑期分期執行。以下是理由。 2.案情指他在於2013 年12 月4 日中午時分,從一連鎖超市偷取了總值港幣241.50 元的7 罐魚及兩罐雞粉。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他在另一宗在本案擔保期間干犯的同類案件中已因擔保期間犯案而被重判10 個星期,本案再度被重判4 個月及分期執行刑期,等同雙重重判,甚為不公。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指,上訴人是積犯,多次干犯相類控罪、亦被判入獄,本案判刑之日他亦正因同類罪行服刑,因此裁判官認為增加案件之嚴重性。4 個月的分期刑期是適合的。 判決 5.本席首要決定的,是就本案而言,4 個月的刑期是否過重。 6.裁判官說:
7.本席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訴袁清兒,HCMA 266/2008一案中處理一名曾有6 次店鋪盜竊、偷取了一件495 元的慣犯的上訴,分析了過往的案例,認為6 個月的起刑點上調至9 個月作為聆訊後的刑期是合適的,當然,本案上訴人盜竊物品值港幣241.50 元,裁判官因而以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認罪後判刑四個月,不屬過重。 8.就着兩案刑期分期一點,本案在2013 年12 月4 日干犯後,上訴人在擔保期間於12 月30 日干犯另案,在12 月31 日被判刑10 個星期。上訴人指,在KCCC 5087/2013案中主審裁判官因知獲悉該案是在本案擔保期間干犯而重判他10 星期監禁的,現案再重判4 個月及下令分期等同雙同重罰。 9.首先,根據KCCC 5087/2013案之聆訊錄音帶,主審裁判官獲悉該案是在本案擔保期間干犯後,曾查詢兩案是否可一併處理及判刑,但到最後未有一併處理,而判刑10 星期監禁,並沒有如上訴人所述是基於他在本案擔保期間干犯該案而加重刑罰。 10.由於本案判刑時,上訴人已在服KCCC 5087/2013案的刑期,本席認為,本案裁判官在判處了4 個月的刑期後,應考慮假如本案和該案一併處理,會判處的總刑期,然後下令本案之刑期和該案是否部分分期執行。 11.本席認為,本案的刑期中的3 個月和KCCC 5087/2013案的10 個星期刑期分期執行是合適的。現下令本案的刑期上訴部分得直,即維持原判4 個月,但當中的3 個月和KCCC 5087/2013案的10 個星期刑期分期執行。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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