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清兒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66/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被判入獄10 個月。她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案情指上訴人在一商場的服裝店偷竊一件價值港幣495 元的外套。
Cited by 9 cases · Cites 2 cases
|
HCMA26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6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3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8月8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被判入獄10 個月。她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案情指上訴人在一商場的服裝店偷竊一件價值港幣495 元的外套。 2.上訴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在本案中因上訴人是積犯及本案是在上訴人服刑期滿出獄不久後干犯,把起刑點大量提高至15 個月,屬原則性犯錯及明顯過重。上訴人大律師援引HKSAR v. Ng Kin Nam, HCMA340/2001一案,指該上訴人有6 次盜竊刑事紀錄,該次偷取一雙運動鞋,上訴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以12 個月作起刑點屬高,一個9 個月的起刑點是合適的。 答辯人回應 3.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參考過Bui Van Hoan (HCMA528/2001)及Tran Thi Le Quang(HCMA659/2002)等案件,兩案的上訴人均為惯犯,後者亦是在出獄不久相隔10天後連續干犯兩次同樣的罪行,上訴法庭認為,9 個月的起刑點是適當的,而在本案中裁判官把起刑點提升至15 個月,不屬原則性犯錯及明顯過重。 判決 4.裁判官在其量刑理由書中說:
5.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380,一案中表明,法庭有責任提高對積犯或慣犯的量刑起點,判處阻嚇性的刑期以遏止被告人多次重蹈覆轍。 6.麥明康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在HKSAR v. Mak Tung,HCMA1196/2002一案中指:
7.麥明康法官在HKSAR v. Lam Kwai Wa, HCMA1078/2002一案中說:
Lam Kwai Wa所涉的只是20 元的餅食。 8.麥明康法官續指,法庭在就積犯作出量刑加幅時,必須顧及加幅前的起刑點和加幅幅度,前者須配合涉及控罪之嚴重性、後者幅度須合理。 9.韋毅志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在HKSAR v. Cheung Yung Wah, HCMA121/2003一案中,處理一名偷竊了一件價值69 元的襯衣的慣犯。裁判官把6 個月的起刑點往上調至9 個月,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再因被竊物件價值不高,再額外給予三分一的扣減。韋毅志法官說:
10.由此可見,店鋪盜竊案並沒有標準起刑點,起刑點須反影案件的嚴重性及被盜竊物品的價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胡國强,HCMA206/2005一案中,本席就一名盜竊價值港幣400 元上衣、有40 次相類同案底的慣犯,認定一個上調至12 個月的起刑點是合適的。另外,本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洪,HCMA318/2007一案中,處理一名有22 次大部份與盜竊有關的刑犯事紀錄店舖盜竊的上訴人。該上訴人在獲釋不久再次盜竊4 瓶總值956 元之紅酒。本席認為可以9 個月作起刑點,再因其為積犯而往上調至12 個月。 11.本案盜竊物品價值與胡國强案相似,上訴人的相類同案底則不及胡國强案,本席認為6 個月的起刑點是適合的,再因其為積犯而往上調3 個月至9 個月,給予認罪扣減,6 個月的判刑是適合的,下令上訴得直,改判6 個月監禁。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翺如代表。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永石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