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日明

Case No.HCCC 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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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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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08分
出席人士: 是香媛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詠璋小姐,由彭溫蔡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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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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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當被告步離居所升降機時被警員截停,警員及後在被告人家中大廳的一個手提冰箱內,搜獲1.92公斤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的「冰」毒)。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涉案的冰箱是一名叫「阿星」的朋友交與他的,被告人知道冰箱內藏有毒品,阿星表示稍後會給予進一步指示被告人如何處理這些「冰」毒。雖然阿星沒有明言,但被告人知道他是會因替阿星運送毒品以獲得酬勞的。涉案毒品市值約為一百五十萬港幣。

被告人現年35歲,在干犯此一事件前正失業。他亦有兩項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在2006年被告人因此而被判處4年的即時監禁。

就販運危險藥物而言,上訴庭定下量刑指引。另外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下呈上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Ng Kie Tiong and another(CACC 456/2007)顯示,該案的兩名被告人販運約1.9公斤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上訴庭認為在該案中,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22年即時監禁。在此一案件中,此案的被告人與我剛才所講案的兩位被告人有少少不同;首先被告人是香港的居民,沒有案兩位被告人所講水土不服的情況。另外,被告人今次是第二次干犯相同的控罪,尤其是他干犯相同控罪,這亦增加此一案件案情的嚴重性。

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此一案最終的量刑基礎應定為23年的即時監禁。除被告人承認控罪此點外,本案再沒有其他求情因素的存在,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他被判處十五年四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