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係被控一項強姦罪,被告承認咗控罪同埋同意呢個案情撮要。
咁事發嘅經過其實就唔複雜。被告同受害人X係認識,X嘅男朋友先係認識咗被告嘅妻子,後來佢哋四個人喺屯門共同租用咗一個單位,分開兩間房居住,被告仲曾經介紹X喺間日本餐廳做兼職。喺案發嗰天,X因為唔舒服,服食咗啲中藥,佢就喺床上休息。後來佢隱約聽到被告叫佢起身返工,但係佢就冇講嘢亦都冇力,所以係並冇回應嘅。被告就乘機撫摸X嘅胸部,又摸X嘅陰道,最後仲將手指插入X嘅陰道。之後被告先係離開咗現場返工,但係佢又走番轉頭先再非禮X,隨後就將佢強姦。被告後來喺紙巾上射精,佢發洩之後,係竟然用手機拍低X三張照片,分別係X嘅胸部、冇遮擋嘅下體部分,同埋係全身嘅照片。喺過程中X係閉上眼,就冇反應嘅。被告喺強姦時候就並冇用安全套,但係都冇喺X體內射精。X後來向被告妻子投訴有關嘅事情,期後就同男朋友一齊去報警。X當時只有17歲。
被告以往並冇刑事紀錄,佢今年28歲,係喺一間日本餐廳工作嘅,佢就話唔係吸毒者。
代表被告嘅謝大律師呈上被告自己寫嘅求情信,要求法庭輕判嘅。謝大律師指出,被告當時係一念之差而犯錯,佢一直有同警方合作,佢現時承認控罪亦都係免除咗X要到庭作供嘅尷尬經歷。謝大律師提出,被告當時係並冇用武力亦都冇傷害過X,現時被告太太已經係要求離婚,被告知道自己今次係做錯咗。
喺本席嘅要求下,控辯雙方都呈交咗一啲嘅案例畀法庭參考,咁包括何文浩(CACC 177/2010)、戴宜男(CACC 221/2005)、Gurung Laxman(CACC 254/2011)與及Wai Sze Lim(CACC 442/2006)等等。咁上訴庭對強姦控罪嘅刑罰並冇話特別嘅判刑指引,但係就已經一早講明英國嘅R v Billam案例不適用於香港。
在評估本案嘅情況時,本席注意到有一啲會令案情較為嚴重嘅環節。第一,被告見到X身體不適、病臥床上嘅時候,可以講話係一時衝動而先將佢非禮,但係之後佢離開咗房間已經有機會係冷靜落嚟,但係佢就返番去X嘅睡房先再非禮X,然後再將佢強姦。咁嘅做法就好難講話係一時衝動嘅反應喇。第二,被告乘住X身體不適而犯案,事後仲要拍低對方嘅裸照,更加嚴重地傷害X嘅感受。第三,咁被告係當時並冇用到呢個安全設備嘅。本席同意被告係冇用過武力或者恐嚇嘅手段,但係以X當時嘅身體狀況嚟到講,佢亦都唔需要係用上武力或者恐嚇嘅手法。
喺考慮之後,基於本案嘅情況,本席就決定會以六年半作為刑期起點,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嘅扣減,刑期因此會係四年四個月,但係本席唔認為再有其他有效嘅求情因素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