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存禮

Case No.HCCC 26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6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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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存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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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4年3月31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Mr Leo S S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ichael CHEUNG Kin-bor,由鄭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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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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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660克可卡因。

2012年2月13日上午約七時,一隊警員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截查兩名男女,發現兩人腹部用膠紙各貼著一包可卡因,每包重約300克。兩被捕人是夫妻,他們承認因財政困難,替人運毒賺取報酬。兩人照安排參加往澳洲悉尼的旅行團,出發前一晚,兩人入住九龍城富豪東方酒店443號房,約凌晨四時,被告人到酒店房間給他們一萬一千餘元澳幣,又替他們把涉案毒品貼在腹部,兩人然後出發往機場。警方在房門把守,發現被告人右姆指指模,酒店的閉路電視紀錄顯示,案發時被告人曾與兩人在酒店出現。兩人後來與警方合作,提供資料,導致被告人被捕和認罪。根據警方估計,本案的可卡因共約值一百三十八萬元。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貪玩而染上毒癮,愧對父母。他父親來信指,兒子誤交損友,受人唆擺,被毒癮摧殘,非常痛心,雖然明白沒有求情理由,仍希望本席給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機會。被告人24歲,是家中獨子,受教育至中三,2009年因非法禁錮等罪判監三年多,2011年7月出獄,犯案前任職司機,有毒癮,被壞人利用犯案,他預備在獄中進修,參加中學文憑試。被告人與警方合作,曾提供資料,但因案發已兩年多之前,證據不全,用處有限,不過本席相信他真心協助警方,會酌情減刑。

販運可卡因罪的量刑指引是Abdallah案[2009] 2 HKLRD 437,販運600至1,2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0至23年。本席已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涉案毒品份量是660克,現以二十年零四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知道毒品將帶出境,應加刑一年,調整後的量刑起點是二十一年零四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七年零一個月。雖然被告人提供的資料沒有實際作用,也沒有其他人被捕,但本席相信他真心協助警方,酌情再減刑一年,現判被告人入獄十三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