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國強

Case No.HCMA 74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4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延長定罪上訴期限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4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3年第35304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沈國強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
審訊日期: 2014年4月10日
宣判日期: 2014年4月10日
頒布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4月16日

引言

1.2014年4月10日於本案聆訊結束時,本席宣判,拒絕上訴人要求推翻他承認控罪的申請,並駁回他針對判刑的上訴,維持原判。本席宣布會於今天頒布判案理由書,即本文。

背景

2.2013年11月13日,上訴人沈國強(即原審時的被告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楊樹彬席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通路交通條例》第37(1)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13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於花園道鄰近上亞厘畢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展示登記號碼RS7157的的士(“該的士”)。

3.裁判官按上訴人認罪而判他罪名成立,並判處他罰款2,300元、停牌6個月及需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4.2013年11月20日,上訴人存檔表格102,即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針對裁判官上述所判的刑罰提出上訴。在該表格102中,上訴人沒有列出上訴理由,看來是依賴該表格所列印的理由,即“概括理由是判處過重。”

5.上訴人亦於2013年12月23日提出表格103,即“要求延長上訴通知期限的申請書”,申請延期針對定罪提出上訴。因為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認了罪,所以若要延長定罪上訴通知的期限,必須要法庭接納他的認罪無效方可。

6.在表格103中,他寫出申請的理由如下:

「由因案情出錯﹖告發人及警方同有的案件裡,都是有不同的証供﹖案情及案件同是不一致出現﹗現本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7.在其日期為2014年3月21日致法庭的書函中,解釋他為何“錯誤認罪”。概要地說,上訴人自從收到警方的“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起,而該通知書內載有「駕駛車輛RS7157號之司機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花園道鄰近上亞厘畢道涉嫌違反交通規例,即不小心駕駛」的字句。上訴人誤解以為只是一件不小心駕駛事故。及後,有警員曾致電上訴人,只問及他的姓名及是否知道上亞厘畢道花園道的事,並沒有向他解釋他所犯案案情的詳細內容,其後要求上訴人到筲箕灣警署補簽名時,也沒有向他錄取口供。因此,上訴人更加誤解以為自己只是在上亞厘畢道花園道不小心駕駛。在2013年11月13日,在裁判法庭時,上訴人以為只是被控犯了不小心駕駛罪,想認罪以盡快解決事件。當法庭傳譯主任問他認不認罪時,上訴人答:「認罪」。之後檢控主任Ms WEI宣讀案情,上訴人沒有多大留意內容,因此當Ms WEI宣讀完後問上訴人是否同意案情,上訴人說“同意”,但實情是當時上訴人沒有完全聽明白,下意識地認罪,一直都以為是不小心駕駛。裁判官判刑後,上訴人覺得判刑難以接受,所以考慮上訴判刑。“當開始上訴程序後,本人收取警方提交的調查指控的報告,才知道原來本人被控告的是嚴重的違例:「逆線行車。」” 因此,上訴人要求本庭批准他延期上訴定罪。

8.為了要研究應否批准上訴人的申請,本席要求備就原審時上訴人認罪的情況及有關人等的說話的整個謄本。

事實

9.本席認為需要把整個謄本覆述,以清楚了解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認罪的整體情況。本席並在其上加上斜體及劃線,以示值得注意之處,如下:

日期:20131113

時間: 下午307

法庭傳譯主任:沈國強,而家告你喺2013年6月15號上午9時30分,於花園道鄰近上亞厘畢道危險駕駛的士(香港及九龍)RS7157,認罪不認罪﹖

被告人:認罪嘅。

MS WEI:聽住案情吓。花園道呢,即係案發嗰個地點喇吓,喺嗰個聖約瑟教堂出面呢,單程路嚟嘅,有三條行車線嘅,啲車呢,嗰三條線都係要落斜喇,向金鐘或者中環方向嘅。案發當日喇吓,第一證人揸住部私家車就喺嗰個聖約瑟嗰個教堂嘅嗰條行車通道就係行緊嘅,咁去到嗰個教堂出口嗰度喇吓,就係同花園道嘅交界㗎嘞,咁去到呢個出口嘅時候呢,就見到你架的士RS7157就係停咗喺嗰個嘅出面,喺正個第一證人架車前面嘅,你停低咗部車嘞,跟住呢,嗰度雖則係一單程路喇,你就突然間就係轉左,咁將架車就係調頭咁樣駛番上山,當時你嘅時速係大約1020公里嘅,咁你就係逆線咁行車喇吓,大約4560米左右,跟住你架車就扭右呢,就係橫跨咗三條行車線嘅,就進入咗下亞厘畢道西行線嘅,咁喺呢個階段喇吓,當時有另外兩部私家車分別喺唔同嘅行車線沿住花園道落緊山嘅,見到你咁樣樣呢,就要引致到急剎掣,避免迎頭相撞嘅。你架車最後就離開咗現場嘅,第一證人就係事後去投訴嘅,警--你就係承認係當時嘅司機。呢一個係案情,你同意定唔同意呀﹖

被告人:同意

官:基於你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MS WEI:佢有一次嘅不小心定罪。

官:係。沈先生,有冇求情說話想講呀。

被告人:第一,我唔係全職的士司機,我一路都係做替工嘅。咁仲有,我而--今年已經68歲喇。仲有一個問題就話係--近呢兩個月,我都冇開--冇開車。請法官大人從輕發落

官:係。主控官,因為呢個我要少少時間去到作呢個嘅--一陣間個判決嘅,咁所以我暫時--呢件案件我暫時押後一陣先。我想做完其他案件先。請你坐坐喺後面先喇。我聽完你嘅求情,一陣間判刑嗰方面我要少少時間㗎,所以我處理咗其他案件先。

被告人:哦,唔該晒。

官:請沈生你坐坐喺度先吓。

下午310分聆訊押後

下午343分恢復聆訊

官:沈生,頭先剛才你係同意咗--你承認控罪、同意案情㗎﹖

被告人:係,同意嘅

官:咁但係我要--需要少少時間,因為個判刑方面要少少時間去準備㗎。咁我暫時案件--所有案件押後大約20分鐘喥。

被告人:得,冇問題,唔該晒。

官:20分鐘返番嚟。

下午344分聆訊押後

下午406分恢復聆訊

官:沈先生,喺--剛才喺休庭之前,你係承認咗一項危險駕駛嘅控罪嘅。即係你同意案情、承認控罪㗎,本席已經裁定咗你罪名成立㗎

被告人:

官:咁一般嚟講,危險駕駛都會有三項嘅判罰嘅,就係話罰款、停牌,同埋一個--參加一個駕駛改進課程嘅。喺法例之下,一般嚟講都會有一個強制性嘅、起碼六個月嘅停牌令嘅,除非你有啲特別嘅理由嘅。咁我而家再進一步聽你有任何嘅求情說話,同埋有冇--你覺得有冇任何嘅特別理由你想同我講呢?請你而家同我講

被告人:法官大人,情況嗰日我都知道錯,因為我車上有兩個乘客,咁喺嗰個花園道個路面同埋嗰個環境情形之下,形成我--要向前行,即係根本冇可能要--要褪後或者點,所以呢樣嘢我係--知道自己--當我覺悟時候都--都唔知道自己要點樣行嘅情形,咁今次亦都有個人揭發咗我呢件事,我都係--即係冇--冇話有惡意,我都好多謝佢嘅

官:係。

被告人:所以我話法官大人輕判嘅意思就話,我退休之後先至考呢個的士牌,十年前。咁我亦從來冇做過正職嘅的士司機,只係間中耐唔耐咁做下替工嘅啫,近呢兩、三--今年我都未開工過十日--十次喇,未超過十次。就係咁多啫,法官大人。

官:仲有冇其--有冇其他﹖

被告人:應該唔使講太多喇。

官:係,主控官,係,頭先被告係咪冇定罪紀錄㗎﹖

MS WEI:佢一次嘅不小心 …

官:一次不小心。

MS WEI:只有不小心啫。

官:一次不小心嘅。

MS WEI:一次。

官:唔該你。係,沈生,過往有一次不小心嘅定罪紀錄,係同意㗎,係咪呀﹖

被告人:係㗎。

官:係,紀錄確認。

被告人:嗰次我都--有少少係唔承認錯,再上訴,都係話我敗訴呀,我就--係嗰次,嗰次我係 …

官:冇--冇其他求情說話喇,係咪呀﹖

被告人:冇,冇其他,冇其他。

官:好。

被告人:唔該。

官:法庭考慮過案情,考慮過沈先生坦白承認控罪,考慮過沈先生嘅求情說話。沈生,問多你一樣嘢,你每個月收入幾多錢㗎﹖

被告人:吓﹖

官:你每個月收入幾多錢㗎?而家 …

被告人:我 …

官:...冇嘢做係咪呀﹖

被告人:冇,冇做嘢呀,我退休之後一路--有--呢十--十--十年左近都冇做嘢㗎。

官:係,有冇經濟困難﹖

被告人:經濟上都可以--生活得到嘅。

官:哦。法庭考慮埋沈先生佢嘅經濟狀況喇,佢嘅求情說話。法庭考慮過去有一次嘅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考慮過整體嘅案情,同意嘅案情。法庭作出以下嘅頒令,有三項嘅,第一項,係罰款2,300元。第二項,係必須停牌六個月,由今天起計嘅六個月。停牌期間,被告人沈先生係唔可以擁有或申請任何嘅駕駛執照。喺停牌期間,沈先生亦都唔可以係駕駛任何嘅車輛,呢個係一個法庭嘅頒令,如果沈先生唔遵從法庭嘅命令,係可以構成一個藐視法庭㗎。沈先生明唔明白﹖

被告人:我明白。

官:沈先生,請你交出--你身上有冇任何嘅車牌呀?駕駛執照呀﹖

被告人:身上﹖

官:係呀。

被告人:有。

官:請你交出你所有嘅駕駛執照吖。

被告人:法官大人,容許我再講少少好唔好呀?即係我聽你而家講個裁決,我覺得對我嚟講都好似係重咗少少,我係認錯,但覺得--即係我--年紀我已經有68歲喇,咁再講,我--我嘅生活上係可以過得去,並不是代表 …

官:即係你想進一步求情係咪呀﹖

被告人:係呀,唔該,法官。

官:好,咁你再講吖,聽你再進一步求情吖。

被告人:咁--即係話係--呢個判決,即係唔揸車都冇問題,香港交通咁方便,係咪?我生活上都唔需要靠揸的士嚟生活。但--即係罰款嗰度,希望法官大人可以再酌量少少咁解啫。

官:仲有冇其他﹖

被告人:冇其他喇,唔該。

官:唔。沈先生,再考慮過你嘅求情說話,法庭第一項仍然係維持番剛才嘅罰款,2,300。當然,我可以畀時間你交,但係--一陣間我哋下一步先講個時間。仍然維持番罰款2,300元,仍然係維持番要需要停牌六個月。我再重複番,因為剛才我講緊嗰個停牌令嘅時候,沈先生係表示想進一步陳詞,因此法庭需要再次重複番頒令嘅第二項,就係由今天起計,停牌六個月。停牌期間,沈先生唔可以擁有或申請任何嘅駕駛執照。停牌期間,沈先生唔可以駕駛任何嘅車輛,停牌令係一個法庭嘅命令,如果沈先生唔遵從嘅話,有可能構成呢個藐視法庭。沈先生,請你現在交出所有你嘅駕駛執照吖。第三--法庭嘅第三個命令,就係沈先生必須要係自費修習同埋完成一項嘅駕駛改進課程。而呢一個嘅時間--即係話自費修習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嘅時間,必須要喺停牌期嘅最後三個月內完成嘅。停牌令會繼續生效,直到到沈先生係完成咗個駕駛改進課程為止。根據香港法例嘅第72A(9)條喇,道路交通條例裡面喇,道路交通條例裡面嘅第72A(9)條,如果沈先生係冇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上述嘅命令嘅話,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二級嘅罰款,及監禁一個月嘅。第二級罰款,即係話最高罰款係5,000元嘅。有關駕駛改進課程嘅進一步資料,沈先生可以向運輸署查詢嘅。沈先生,請問你明唔明白剛才嘅判令呀?法庭嘅頒令明白吖嘛﹖

被告人:就聽得都好詳細,但我覺得都係--譬如嚟講,你話要學去課程咁樣,我都唔開車嘞,就唔需要學喇。係咪?係咪咁嘅意思呀﹖

官:呢個係個法庭嘅命令嚟㗎。

被告人:即係話我一定要去學,係咪咁樣先﹖

官:係呀,呢個係法庭嘅命令 …

被告人:咁學嗰個係咪要 …

官:法庭嘅命令,你要去參加個駕駛改進課程 …

被告人:我明白。

官:呢個係--今次 …

被告人:係咪--免費去學抑或我要自己畀錢去學呢﹖

官:你自己--你自費去學嘅,頭先剛才講咗囉,你需要自費去學吖嘛。

被告人:自費去學。

官:你必須自費修習和完成一項駕駛改進課程,同埋必須於停牌期後嘅最後三個月內,即係唔係而家,係停牌期內嘅最後三個月裡面呀,去完成呢個駕駛改進課程嘅。明唔明 …

被告人:課程係開車定係上課 …

官: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人:駕駛 …

官:你可以去運輸署嗰度查詢,攞進一步嘅資料嘅。記住個時間,就係須於停牌期嘅最後三個月內完成。

被告人:即係你意思講係好似考車牌咁樣去考多次呀﹖

官:你去--你自己去運輸署嗰度進一步 …

被告人:去問,okay。

官:...查詢喇,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人:咁 …

官:記住個時間,係停牌期嘅最後三個月內,唔係最前三個月,係最後三個月內,明白吖嘛﹖

被告人:即係由而家開始喇,六個月內喇﹖

官:唔係呀,由而家開始六個月停牌--停牌令。

被告人:停牌,係呀。

官:但係你個駕駛改進課程需要喺停牌期嘅最後三個月內完成,即係第四、第五、第六個月裡面完成呀,唔係…

被告人:完成即係要--pass係咪咁嘅意思呀﹖

官:係完成,進一步 …

法庭書記:完成一個課程呀 …

官:完成個課程呀。完成一個課程。

被告人:咁--再請求法官就係話係--罰款嗰度可唔可以再

法庭書記:罰款已經判咗喇。

官:我考慮咗 …

法庭書記:如果你有任何嘅唔滿意嘅,你自己遲下可以 …

官:因為沈生,我已經考慮過個案情嘅,我考慮咗個案情先至作出個--個判刑㗎。個案情係包括你頭先你同意咗嗰個案情㗎

法庭書記:明白未﹖

官:包括逆線行駛咗一段4560米呀

被告人:嗰個環--嗰--當時嗰個--花園道嗰個環境 …

官:沈生,進一步嘅資料你想知道 …

被告人:...道路係--形--形成我要咁樣 …

官:...有關個駕駛改進課程,請你去呢個運輸署查詢喇 …

法庭書記:坐埋喺後面簽埋文件先走吖。

20131113

下午414分聆訊完畢

10.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鄭凱聰大律師反對被告人延期上訴定罪的申請。鄭大律師指出,香港法例第 227 章《裁判官條例》第 113(1) 條規定:

“任何人如因裁判官就任何罪行作出的定罪、命令或裁定而感到受屈,而且並無認罪或承認有關告發或申訴的內容為真實,即可按下文規定方式,就該項定罪、命令或裁定向法官提出上訴。”

11.鄭凱聰大律師續陳,當一名被告人在裁判法院作出認罪的答辯,除非該答辯可視為無效,否則不得根據該第 113(1) 條進行上訴。故此,如上訴人要依賴第 113(1) 條進行上訴,首要決定的是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的認罪答辯是否無效。

12.根據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3 HKLRD 125一案,可令不含糊認罪的答辯被視為無效的情況包括:

(1) 被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不構成控罪;

(2) 被告所承認的案情屬模棱兩可;

(3) 控罪本身含糊、或無效或有偏差;

(4) 被告是在受誘導、誤導或受壓下不自願地承認控罪;

(5) 被告是在受騙下或基於根本的極其重要的錯誤的情況下認罪;及

(6) 被告的認罪並非在有意識及知情下作出。

13.鄭大律師指出,審訊謄本顯示,法庭檢控主任向上訴人宣讀案情撮要之後,他不但沒有表示不明白,反而是表示同意。其後裁判官進一步向上訴人指出他同意的案情顯示他曾逆線行駛約45-60米後,上訴人也沒有表示不明白或異議。

14.答辯人陳詞指,最重要的是本案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Wong Chi Yuk一案中有可能令上訴人的不含糊認罪的答辯被視為無效的情況出現。

討論及本席意見

15.在整個上訴人的陳詞、書函及文件中,唯一他沒有說錯的地方就是警方發出的「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共有兩張,一張日期為2013年6月26日,是發給該的士的車主的通知書,要求車主提供2013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花園道鄰近上亞厘畢道涉嫌違反交通規例,即「不小心駕駛」車輛RS7157之司機的資料。 另一張日期為2013年8月18日之通知,其受文者是上訴人,該通知說:由於登記車主已提供上訴人為當時司機,要求上訴人填妥表格中的各項,包括司機姓名、地址等等,涉及的也是當時、當地該的士涉嫌違反交通規例,即「不小心駕駛」的罪行。上訴人按該通知的要求填入了他本人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號碼及電話號碼等資料後寄回,但起先未有簽署,於是後來他按警方要求到筲箕灣警署補簽,並寫下補簽日期2013年9月27日,而現在他倚賴當時警方沒有向他錄取口供以支持他不知道逆線行車案情的說法。

16.除了在這兩張通知書警方表示是有關2013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花園道近上亞厘畢道,駕駛該的士之司機涉嫌違反「不小心駕駛」罪之外,並沒有其他文件支持上訴人所稱的信念,即他是牽涉於「不小心駕駛」罪,而非「危險駕駛」罪。從原審的謄本可見,傳譯主任向他發問認不認罪的是危險駕駛的士RS7157的罪行,而時間地點與警方通知他的完全一樣,只是罪行不同,上訴人的回應是毫不含糊的“認罪嘅。”

17.然後Ms WEI向他說:“聽住案情吓。”該案情撮要很清楚,而最重要的是:“嗰度雖則係一單程路喇,你就突然間就係轉左,咁將架車就係調頭咁樣駛番上山,當時你嘅時速係大約10至20公里嘅,咁你就係逆線咁行車喇吓,大約45至60米左右,跟住你架車就扭右呢,就係橫跨咗三條行車線嘅,就進入咗下亞厘畢道西行線嘅 …”上訴人很清楚的回應:“同意。”

18.若這還不夠清楚,他其後在裁判官問及時也再次說他同意案情。在他不斷地要求裁判官輕判時,裁判官對他說:“我考慮咗個案情先至作出個--個判刑㗎。 …包括逆線行駛咗一段45到60米呀。”被告人從未反對過這「逆線行車」或「包括逆線行駛咗一段45到60米呀」的事實,這並不是罪行名稱「危險駕駛」被誤導成為「不小心駕駛」的問題,而是承認事實的問題。

19.在整個謄本中,可見上訴人認罪、同意案情及向裁判官求情輕判時,並不含糊,整個謄本並不支持他在103表格中所寫下的說話,什麼案情出錯、告發人及警方有不同的証供或案情及案件同是不一致等等。

20.就算警方起初的兩張「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中指事件涉嫌「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而曾使上訴人誤會或誤導他以為只是被控犯了不小心駕駛罪,想認罪以盡快解決事件,在啟動原審之日期為2013年10月16日致上訴人,傳召他於2013年11月13日下午2時15分到庭答辯的傳票中,已清楚毫不含糊寫上「危險駕駛」的控罪,所以上訴人出席裁判法庭應訊,在裁判官席前認罪時,必定了解他是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

21.根據Wong Chi Yuk案例中,可令不含糊認罪的答辯被視為無效的情況包括(有可能與本案有關者):

(5) 被告是基於根本的極其重要的錯誤的情況下認罪;及

(6) 被告的認罪並非在有意識及知情下作出。

22.本席看不到上訴人是基於根本的極其重要的錯誤的情況下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而案情指明是於控罪所指的時間、地點及所涉車輛發生,而他亦在書面上(上述日期為2013年8月18日的表格,他填妥及後於2013年9月27日簽署的)承認了他是當時當地該的士的司機。本席也不接納上訴人的認罪不是在有意識及知情下作出。

23.本席不接納上訴人所謂 “收取警方提交的調查指控的報告,才知道原來本人被控告的是嚴重的違例:「逆線行車。」” 本席也不接納他所指的告發人與警方在本案有不同的證供及有不一致的情況出現。

24.上訴人向本席訴說,他在裁判官席前心不在焉,因此認罪並同意案情,沒有留心去聽案情,所以沒有反駁。但是據謄本所示,他說:“咁今次亦都有個人揭發咗我呢件事,我都係--即係冇--冇話有惡意,我都好多謝佢嘅。” 這說話反映他當時有聽到案情的細節,有第一證人揭發了他,而不是心不在焉,沒有完全聽明白。

25.原本上訴人向裁判官求情輕判失敗之後7天,他已經提出針對判刑上訴,現在他又提出推翻他自己已經承認的定罪申請,甚至說,公司裡一位姓莊的司機是全職駕駛該的士的,但他不能否認,他在2013年6月15日是做替工駕駛該的士,但他懷疑告發人的攝錄裝置(錄影了該的士從聖約瑟教堂駛出)的日期設定是否正確。

26.本席不相信亦不接納有這麼湊巧,上訴人所稱的是,他在2013年6月15日駕駛該的士是在上午10時左右,車裡載有兩名乘客,目的地是麥當勞道,於是他在花園道連過三條路線轉右經寶雲徑方向向紅綿路再駛向麥當勞道目的地,因而承認自己「不小心駕駛」, 而並非於同日9時30分駕駛該的士在附近的一段路上作出他所承認的案情中「逆線行車」的行為。

27.本席認為,上訴人完全不符合Wong Chi Yuk案所開列把認罪的答辯被視為無效的任何情況。因此,本席拒絕要求推翻承認控罪的申請,不批准延期針對定罪上訴。

判刑

28.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通路交通條例》第37(1)、(2)及(6)條,「危險駕駛」罪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 元及監禁12個月;及就初犯者而言,除非基於特別理由,須判處取消駕駛資格最少6個月。根據同一條例的72A(1A)條,刑罰亦必須包括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9.上訴人現年68歲,是一名的士司機替工,在經濟上尚可以生活得到。他自1977年11月獲得駕駛執照,只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他在判刑前兩個月沒有再開車。裁判官考慮過上述各因素及上訴人承認的案情(包括「逆線行駛」及橫渡三條行車線)後,判處上訴人前述的刑罰。裁判官指出本案沒有特別理由減少上訴人取消駕駛資格的時間或不取消其駕駛資格。

30.上訴人就判罰並沒有任何實質陳詞。

31.考慮了本案的整體情況,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事實,本席認為判處上訴人的刑罰合法合理,並無明顯過重,亦無不合原則。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大律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辯。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