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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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住宅爆竊案,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二控罪),而他的另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一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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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這是一宗住宅爆竊案,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二控罪),而他的另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一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黃昏時分,被告人進入元朗一棟住宅大廈19樓其中一個單位,入內偷了一個金蛇飾物。被告人是透過該棟大廈樓下的酒樓進入大廈,而他進入該大廈時經過酒樓的情況被酒樓的閉路電視拍下。從影片可見,被告人在六時左右帶著一個袋,經過酒樓進入大廈。大約一小時後,他離開大廈時再經過該酒樓,但當時沒有拿任何東西。 3.被告人稍後被警方截停,在他身上搜出那件金蛇飾物。警方在該大廈11樓梯間找到被告人所攜帶的袋,裡面有兩把螺絲批、一把士巴拿、一對手套和兩枝萬能膠。警方進行過一些測試包括DNA,而測試結果確定那個袋和袋裡的手襪是有被告人的DNA。本案的受害人梁文心女士,她在案發當日的早上鎖好門窗後離開單位,但晚上回來時就發現單位大門的鎖匙孔被人注入萬能膠,而露台的窗戶被打開,經點算後發現失去一件金蛇飾物。梁女士向警方確認這個從被告人身上所搜出的金蛇飾物是屬於她的。 4.被告人早初否認那物件(金蛇飾物)是偷來的,但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是出於貪心,並說那金蛇飾物並非屬於他的。由於大門鎖被注入萬能膠,梁女士需要花費500元修理。控方所做的測試顯示被告人袋裡的萬能膠的性質與被爆竊單位鎖匙孔裡的萬能膠是來自同一源頭。 5.被告人現年51歲,已婚,育有一名6歲女兒。過往有31項刑事紀錄,其中有23項是爆竊罪行。 6.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和工作情況,並指出他的工作是水喉工,每月大約賺10,000元,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辯方律師指出事主在事件中並沒有損失,除了大門鎖損毀而花了500元外,所被盜的物品也被尋回。 7.控方呈遞了一宗判刑案例讓法庭參考,CACC 479/2000,上訴人是尹浩傑Lawence。該案同樣是爆竊罪行,原審時法官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主要原因是該上訴人過往有47項刑事紀錄,其中有26項爆竊、10項盜竊、2宗企圖盜竊和1宗處理贓物,涉及的單位都是住宅單位。原審法官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該上訴人的刑事紀錄而加多1年至4年監禁,而有關的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8.就本案而言,辯方律師不爭議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要求法庭不要因為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而加刑1年。其原因是每一宗案件都要獨立考慮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因為有關的背景是不盡相同。辯方律師亦指出相比控方所呈遞的案例,本案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也並非如此差劣。 9.就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在刑事紀錄方面,被告人早於1981年時已經第一次干犯爆竊罪,往後的日子也陸續干犯相類同的罪行,當然也有其他的罪行。本席留意到他於1998年犯下2宗爆竊罪後,再次干犯罪行已是十二、三年後(2011年),所犯的是2宗爆竊罪。而1998年至2011年期間,法庭前沒有證供交代為何他沒有再干犯罪行。從紀錄上看,他在這段期間是沒有再干犯罪行。不論原因為何,本席相信這些原因在近幾年應該已經不復存在。被告人在2011年干犯2宗爆竊罪,至2013年干犯本案的爆竊罪,很明顯他有重操故技的傾向。 10.就被告人的刑事紀錄而言,雖然他不如控方所呈遞的案例中那名上訴人的嘅案底般差劣,但是如果獨立地去考慮本案被告人的刑事紀錄,本席認為紀錄也是相當的差劣。觀乎他在本案所干犯的罪行,毫無疑問他是這類罪行的積犯。自1981年開始至1998年,陸續干犯這類罪行,於2011年再開始干犯這一類罪行。考慮到被告人犯下這類罪行的背景及近年又重新再犯同類罪行,本席認為很明顯他對社會的威脅是相當真實的。而過往的判刑對他起不了阻嚇作用,本席認為有必要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以確保公眾利益。 11.爆竊住宅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考慮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很明顯他是這類罪行的積犯,本席因此加多1年至4年監禁。正如上述所言,他的求情方面除了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份一,第二項控罪判監32個月。 12.案中的受害人梁女士因被告人的罪行而要花費500元去修理門鎖,本席也因此頒令被告人需支付梁女士500元賠償金。法庭行使的權力來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 13.本席了解到被告人的犯人財物中有395元,因此根據73條頒令部分的賠償金額(395元)先由他的犯人財物中拿取,餘下的105元於今天內交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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