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老嘉盈
Case No.CACC 45/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CACC 4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45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16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七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她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獲得保釋。本席在聆訊後拒絕其保釋申請,理由如下。 2.控方針對申請人的兩項控罪的證據包括申請人向警方的招認。她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承認將有關毒品售賣給同案的第一被告人。她亦承認自己吸食另一項控罪的危險藥物。在審訊時,申請人否認她曾作出招認,並聲稱有關招認是警方以不正當手法獲取的。 3.原審法官已經引導陪審團詳細考慮有關涉及招認的證供。陪審團的裁決純粹是一項事實的裁決。本席在現階段未能看到申請人就其定罪提出充分的上訴理據,以致本席需要在這階段批准她保釋候審。原審法官作出的量刑基準是根據本案毒品的份量及適當的指引。申請人亦未能顯示有關的刑期是明顯過高。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4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