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bc Trustee (Hong Kong) Ltd and Cranmore Inc 對 龔蔭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737/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May 2014.
1. 這是被告人於2014年4月11日的傳票申請。被告人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以便他可以就本席於2014年4月4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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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73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3年第37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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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這是被告人於2014年4月11日的傳票申請。被告人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以便他可以就本席於2014年4月4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2.2014年4月4日的判決令的細節如下:-
3.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本席不應批予上訴許可,除非本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4.綜觀被告人2014年4月11日的傳票及支持誓章的內容,他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為兩點:-
5.就著(a)項,本席已在2014年4月4日的判決書第18至20段作出考慮。本席認為有關法律原則已清楚指出,若業主於租約下讓租客管用某土地,而租客的安寧使用權未受到任何干擾,則租客不能否定業主的業權。 6.就著(b)項,沒有爭議的事實是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租約已在2013年9月4日完結,期後雙方未能就續租條款達成共識。在自由市場的運作下,每月租金金額,應由雙方磋商協定。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被告人亦不能夠把他自己認為合理的月租金額強加於原告人身上。 7.根據原告人一方提出的案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上訴庭認為“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應被解釋為“合理”,即不能“毫無理據”,但無須達致“相當可能”。英文原文為:-
8.基於本席較早前的分析,本席看不到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任何合理的機會得直。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令本席認為應該批予上訴許可。 9.被告人在今天的聆訊中亦提及他曾花費十多萬在物業上搭建舖位,即使法庭要求他交還物業的空置管有權給原告人,原告人亦應賠償給他。由於被告人並沒有在本案提出反申索,法庭無須處理這個論點。 10.本席應被告人2014年5月2日的傳票申請,於2014年5月5日頒令擱置2014年4月4日的判決,直至今天的聆訊或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當時本席所持的理由是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仍未有結果,而聆訊則在4天後進行,擱置2014年4月4日的判決,直至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是對各方公平的做法。 11.但現在本席經聆訊後,看不到任何充份理由去批予被告人上訴許可。而根據本席於2014年4月4日的判決,被告人須於14天內交還物業的空置管有權給原告人。但被告人現時仍然佔用物業。 12.現本席頒令:-
原告人:由盧王徐律師事務所轉聘張靈勤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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