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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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3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339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386號及4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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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理由書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11年8月5日,申請人在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2013 年4 月26 日,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2013年12月24日,申請人提出動議,要求上訴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和「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以使其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關的「法律觀點」如下:
2.正如答辯人指出,與簡稱「法律觀點」有關的申請,有時限限制。具體規定毋須在這裏重覆。反正是次申請已遠遠超出有關的限制。申請人指延誤是由於尋求法律援助需時,也不合理。根據申請人代表律師的誓章,法援在2013 年9 月26 日正式批出,但有關的動議卻要再遲三個月才被存檔。觀乎最終被提出擬進行上訴的法律觀點(見上文),申請人所花於準備的時間,是明顯超出實際所需。事實上,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了何等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它的內容,並不指向任何具體而尚未釐清的法律原則。 3.答辯人再指出(申請人在庭上也承認),上訴法庭實無權就案件是否曾有簡稱「嚴重不公平」的情況而頒發證明。這是正確的。即或不然,本庭亦不認為有相關的情況在本案出現。 4.申請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第二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麥家榮律師行轉聘蘇啟明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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