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宇峻
Case No.DCCC 1151/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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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5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在2013年7月2日至3日期間,位於九龍油麻地玉器交易廣場的8樓A室遭爆竊,窗戶及房門被撬開,房內櫃桶的物品被盜,共損失人民幣、港幣、錶帶、玉吊墜、頸鏈共約值4萬餘元。警方事後在單位內,尤其在被撬窗口旁邊發現被告的右手掌紋,經審訊後證實被告就是入屋犯法者。 3.被告現年45歲,過去在1983年及2007年先後兩次干犯入屋犯法罪,最後被判2年監禁。 4.何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以往的相同紀錄已在6年前,而他與姊姊同住時亦有給予家用,被告且身體殘障,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一般牽涉非住宅單位案件,上訴法院確立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以往更曾兩次干犯,理應把判刑起點提高以收阻嚇之用。但考慮到在審訊中,被告亦同意不少案情,節省時間及資源,況且以往干犯的案件已在多年前,首宗案件按罪犯自身條例,本席毋須考慮。因此,經考慮後本席仍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並無其他可再作減刑的理由。 6.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2½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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