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建强 對 香港法律援助署署長

Case No.CACV 104/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10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04號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2013年第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孫建强
答辯人 香港法律援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4年3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4月2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13年12月20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孫建強)的上訴。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撤銷他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的決定。案件的背景和有關爭議已在歐陽法官和本庭的判案書中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2.上訴人不服本庭的裁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3.誠如本庭在2013年12月20日頒下的判案書中指出,署長是按法庭的判令處理訟費的議題及將上訴人要支付的訟費從上訴人應得的賠償金額中扣除。在目前香港實施的法律制度下,任何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都要面對支付訟費的風險,訴訟一方是工傷受害人亦不例外。當工傷受害人要支付訟費時,他取得的賠償金額亦必會因而減少。上訴人因為要支付訟費而令他的賠償相對減少並非不公平。在本案,署長有權向上訴人收取訟費及向上訴人獲得的賠償金施行第一押記是不容置疑的。

4.本庭不同意案件會影響工傷的法援受助人應獲得的合理傷害賠償。本庭亦再強調上訴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更是遠超過法例定下的三個月期限。在申請逾期及沒有合理理據支持下,撤銷上訴人的司法覆核申請是正確的。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及(b)條列明: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及

…”

6.上訴人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不涉及100萬元或以上的金額。本庭不同意上訴人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可爭拗的問題,更遑論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亦未能察覺有任何其他原因,應將上訴人的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7.上訴人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法例的要求。因此本庭駁回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0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