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立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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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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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兩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偷取香樹的罪行罪名成立,涉及的香樹重量是3.12公斤。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十時左右,一名漁護署職員行經南山郊野公園時聽見一些砍伐樹木的聲音。他望見兩個人,兩人一看見這位職員就拔足逃跑。職員走近查看,發現那處有些香樹被人砍伐,地上有三棵被砍伐的香樹、兩把鋤頭、兩把大砍刀。職員於是報警,其後警察到來調查及在現場掃蕩,但沒有結果。 3.兩個多小時後(中午12時35分左右),警察在南山營地的巴士站看見本案兩名被告人同另外兩名男子從一個草叢走出,而這草叢正就是砍伐香樹現場那一邊。這四名男子行向警察所在的巴士站,警察在他們到達後表露身份。警察表露身份後,其中兩名男子就拔足逃跑並失去蹤影,餘下的兩名男子就是本案兩名被告人。兩名被告人當時也想逃跑,但被警察捉著。 4.其後警察在兩名被告人所攜帶的背囊裡搜出香樹木片:在第一被告人的袋裡搜到1.25公斤木片;在第二被告人的背囊裡搜到1.87公斤木片。根據專家的意見,這些木片的價值是每公斤1,000元。 5.第一被告人33歲,第二被告人44歲,他們是叔姪關係。兩名被告人都是內地人,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簡單介紹了兩名被告人的背景、家庭情況和健康情況,再沒有其他實質的求情理由向法庭陳述。 6.控方提供了多宗案例予法庭參考,包括謝錦彬一案和楊廣秀(CACC 469/2012)一案。簡單而言,根據這些案例,偷取沉香樹的一般判刑是以3年監禁作為基準。若法庭批准加刑申請的話,加刑的百分比是25%。上訴庭在楊廣秀一案中認為該案有一個特殊情況,量刑的基準可以調低至2年半,而加刑的百分比仍然維持在25個%。楊廣秀一案所提到的理由包括上訴人是徒手干擾該樹,沒有用任何工具,而且該樹已枯萎了。 7.本案的專家報告顯示該樹已受到感染,因此辯方也要求法庭根據楊廣秀一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基準來考慮,而辯方並不爭議其他事項。 8.辯方所持的理由是法庭在本案的裁決接納了那些木片是從被告人的背囊裡找到,但沒有裁定這些木片是來自案發當日漁護署職員在郊野公園內所見的砍伐樹木現場。辯方的理據是雖然法庭裁定他們採集這些香樹樹片,但如何採集、樹木受到何種程度損壞,這些全部都不清楚,因此基於這個原因去要求法庭以一個較低的量刑基準來考慮。 9.有關的專家報告第8段提及到本案的木片–「從上述檢驗的木碎切割表面來看,專家相信它若非最近從土沉香的樹幹切割下來,便是從土沉香的樹枝切割下來的」。專家在第16段(關於土沉香的用途和價值)指「土沉香產生和積聚的樹脂可製成名貴中藥沉香作治療之用」,也提及「要大量抽取土沉香樹脂,可以利用天然真菌入侵和割開樹皮」,在第17段也提到「樹幹或樹枝某部分如有樹脂而散發香味,則會以沉香木之名買賣,土沉香製造樹脂原因可能是真菌入侵或樹幹破壞後的反應,樹脂豐富的香木樹樹齡一般超過二十年,雖然並非每棵樹都受到真菌入侵,但由於需求日增,有些地區的人可能任意砍伐,以尋找真菌的樹木」。 10.本案的專家報告更詳細地交代了土沉香的價值由來。簡單而言,是基於樹脂份量。如果木塊裡的樹脂越多,價值便越高;如果樹脂疏,價值則低。就本案的樹木而言,專家的意見指是屬於樹脂疏的一類,因此它1公斤只值1,000元。如果是優質的香木,其價值可以高至$10,000至$140,000不等,而且這些樹脂是靠真菌感染而產生。有了這些詳盡的資料,再重新考慮上訴庭在楊廣秀一案談及那個樣本顯示樹木已受到感染,受感染一事在本案來看,至少從個賊人的角度來看是一件好事。因為有感染才可以產生樹脂,而樹脂愈多則價值越高,所以並不是一件壞事。 11.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雖然專家的意見指樹脂疏,因此其價值跌至每公斤1,000元。獨立來看,每公斤1,000元的物品都是昂貴的東西。上訴庭在楊廣秀一案也談及另一個情況–徒手干擾該樹,沒有使用任何工具。雖然本案中沒有直接證供顯示被告人如何獲取那些樹脂,但根據專家在檢查本案的樹木(第8段)時提及從那些木碎切割的表面來看,他認為那些木是由土沉香的樹幹切割下來或者是從樹枝切割下來,因此本席沒有困難去推斷要把這些木塊切割下來是需要工具協助才可以做到。雖然本案中被告人被截停時身上並無任何鋤頭或者大砍刀,但本席相信他們不會在過境時已經帶備這些工具,絕對可以在香港取得這些工具。 12.上訴庭提及的另一個減刑理由是那棵樹已經枯萎,但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那些木塊是來自枯萎的樹木。觀乎本案的證據,本席看不見砍伐香樹的現場有枯萎的樹,本席相信被告人來香港是去梅窩南山郊野公園採集香樹,也相信他們不會打枯萎了的樹的主意。因此上訴庭在楊廣秀一案提到的三個減刑理由在本案並不存在,本席會照一貫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3.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第2(d)條申請加刑(就有關的罪行對社會造成傷害一點申請法庭加刑),而且辯方也不爭議這個申請,只是希望法庭以一個較低的量刑基準作考慮。考慮過本案專家的報告,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幅度如案例般指25%。3年監禁加至3年9個月。兩名被告人均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故此不享有任何認罪扣減,再者,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存在,因此兩名被告人同樣是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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