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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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21號)
判案理由書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上訴人是第一被告人。他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以下兩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署任主任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他:第一控罪監禁15個月,第二控罪監禁2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共監禁15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3.在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將刑期改為14個月,並指出會在稍後發出判決書。這便是本上訴案的判決書。 案情 4.2014年1月7日,上訴人前往一間循環再造公司應徵,當他出示身份證時,引起職員懷疑,報警後上訴人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他在深圳購得這張身份證,以便來港尋求工作。 5.他其實是持雙程證進入香港的,獲批准逗留至2013 年8月20日。他被捕時,過期逗留了4個多月。 求情陳詞 6.在原審時,上訴人由林芷瑩大律師代表。 7.她告知法庭,上訴人現年31歲,湖北人士,已結婚,有兩名7歲的女兒和一名6歲的兒子,來港前是運輸工人,來港是希望多賺點錢幫補家計。 裁判官的判處理由 8.裁判官在判處時,顧及了上訴人的背景和案情,也顧及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3]一案。 上訴理由 9.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向法庭呈交了一份文件,內容要點如下:
10.在2014年4月11日首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在庭上就上述事情作出陳詞,並表示可向法庭呈交證明兒子現況的文件,但需時辦理,本席因此將聆訊押後,待上訴人備妥證明文件,再行處理。 11.5月28日,上訴聆訊第二天,上訴人向法庭呈交了以下的文件:
12.醫院文件顯示,上訴人的5歲兒子,在今年1月28 日因摔倒頭部受傷,進院治療,入院時意識不清,診斷為腦挫傷,也證實患有血友病。治療後,在2月13日出院。 13.上訴人的妻子,在信件中詳細交待事件、和家人面對的艱難境況。 14.代表答辯方的葉瑋璣檢控官,對醫院文件的真實性存疑。 15.上訴人力稱文件是真實的。他指出,兒子自出生便患有血友病,至於這次兒子的摔傷,因為事發時他已身在香港,所以只由妻子告知事件。以他所知,兒子已恢復上學,但因腦部曾受傷,只能在比以往較低的級別繼續學業。 討論和考慮 16.在李長利一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檢視一連串相關案例後,指出法庭對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罪行要以較嚴厲的方法處理,否則失業,貧富懸殊的情況是不會變的,赤貧家庭數目會增加而衍生的社會問題亦會日趨嚴重。 17.上訴法庭也指出:
18.葉檢控官在陳詞時指出,不少非法在港的人,都是家境困難的,他們鋌而走險,使用虛假身份證,衝擊本港的入境制度,此風不可長,重判無可厚非。 19.本席認同這看法。 20.本席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第一控罪監禁15個月,第二控罪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沒有違反法律原則,也非明顯過重。 21.本席在考慮時,以上訴人所稱關乎兒子的情況屬實作依歸。上訴人的家境困難,他之來港是為了賺錢改善家計,並非減刑理由。他的兒子患有血友病,是上訴人一向知情的,也非減刑理由。不過,顧及整體情況,他的兒子腦部受創,加上患有血友病,妻子在失去上訴人這經濟支柱下獨力撫養多名子女,雖然在這情況下裁判官的判處依然是正確的,不過,基於人道考慮,本席酌情給予上訴人一個月的減刑扣減,同時也强調,這並不表示在每一宗出現類似情況的案件,都應這樣處理。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判處上訴得直,判處改為14個月監禁。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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