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咏

Case No.HCMA 7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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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邱咏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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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4年4月11日及5月28日
判案日期: 2014年5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6月4日

判案理由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上訴人是第一被告人。他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以下兩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第一控罪:使用偽造身份證[1]

第二控罪:違反逗留條件[2](過期逗留)。

署任主任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他:第一控罪監禁15個月,第二控罪監禁2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共監禁15個月。

2.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3.在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將刑期改為14個月,並指出會在稍後發出判決書。這便是本上訴案的判決書。

案情

4.2014年1月7日,上訴人前往一間循環再造公司應徵,當他出示身份證時,引起職員懷疑,報警後上訴人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他在深圳購得這張身份證,以便來港尋求工作。

5.他其實是持雙程證進入香港的,獲批准逗留至2013 年8月20日。他被捕時,過期逗留了4個多月。

求情陳詞

6.在原審時,上訴人由林芷瑩大律師代表。

7.她告知法庭,上訴人現年31歲,湖北人士,已結婚,有兩名7歲的女兒和一名6歲的兒子,來港前是運輸工人,來港是希望多賺點錢幫補家計。

裁判官的判處理由

8.裁判官在判處時,顧及了上訴人的背景和案情,也顧及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3]一案。

上訴理由

9.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向法庭呈交了一份文件,內容要點如下:

(1) 他育有3名子女,經濟困難;

(2) 他不了解香港法律,來港也是為了家人生活過得好一點;

(3) 當他在獄中時,得知他的妻子於1月28日在騎單車送子女到鎮上時遇上意外,妻子和大女兒傷勢不重,但兒子傷及腦部,需送院救治,已因此花光了所有的積蓄,他的兒子患有血友病,所以情況特別嚴重;

(4) 他是家中經濟支柱,現在於香港服刑,令家人頓失依靠;

(5) 望法庭本著人道,酌情減刑。

10.在2014年4月11日首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在庭上就上述事情作出陳詞,並表示可向法庭呈交證明兒子現況的文件,但需時辦理,本席因此將聆訊押後,待上訴人備妥證明文件,再行處理。

11.5月28日,上訴聆訊第二天,上訴人向法庭呈交了以下的文件:

(1) 上訴人妻子的來信;

(2) 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發出的文件:

(i) 住院病案首頁;

(ii) 診斷證明書;和

(iii) 出院證。

(3) 兒子服用的治療血友病的藥物的說明書;和

(4) 上訴人子女的相片。

12.醫院文件顯示,上訴人的5歲兒子,在今年1月28 日因摔倒頭部受傷,進院治療,入院時意識不清,診斷為腦挫傷,也證實患有血友病。治療後,在2月13日出院。

13.上訴人的妻子,在信件中詳細交待事件、和家人面對的艱難境況。

14.代表答辯方的葉瑋璣檢控官,對醫院文件的真實性存疑。

15.上訴人力稱文件是真實的。他指出,兒子自出生便患有血友病,至於這次兒子的摔傷,因為事發時他已身在香港,所以只由妻子告知事件。以他所知,兒子已恢復上學,但因腦部曾受傷,只能在比以往較低的級別繼續學業。

討論和考慮

16.李長利一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檢視一連串相關案例後,指出法庭對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罪行要以較嚴厲的方法處理,否則失業,貧富懸殊的情況是不會變的,赤貧家庭數目會增加而衍生的社會問題亦會日趨嚴重。

17.上訴法庭也指出:

「40. 本庭認為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即使犯案者是合法在香港,一般而言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定為12個月監禁以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和達到阻嚇目的。

41. 假若犯案者,確有出示或利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掩飾其身份,去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則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更應定為15個月監禁。」

18.葉檢控官在陳詞時指出,不少非法在港的人,都是家境困難的,他們鋌而走險,使用虛假身份證,衝擊本港的入境制度,此風不可長,重判無可厚非。

19.本席認同這看法。

20.本席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第一控罪監禁15個月,第二控罪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沒有違反法律原則,也非明顯過重。

21.本席在考慮時,以上訴人所稱關乎兒子的情況屬實作依歸。上訴人的家境困難,他之來港是為了賺錢改善家計,並非減刑理由。他的兒子患有血友病,是上訴人一向知情的,也非減刑理由。不過,顧及整體情況,他的兒子腦部受創,加上患有血友病,妻子在失去上訴人這經濟支柱下獨力撫養多名子女,雖然在這情況下裁判官的判處依然是正確的,不過,基於人道考慮,本席酌情給予上訴人一個月的減刑扣減,同時也强調,這並不表示在每一宗出現類似情況的案件,都應這樣處理。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的判處上訴得直,判處改為14個月監禁。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 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

[3] [2005] 1 HKLRD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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