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衛

Case No.HCMA 7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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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唐衛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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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4年4月11日
判案日期: 2014年4月28日

判案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上訴人是第二被告人(下稱D2)。他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以下兩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第三控罪:使用偽造身份證[1]

第四控罪:違反逗留條件[2](過期逗留)

署任主任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他:第三控罪監禁15個月;第四控罪監禁2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共監禁15個月。

2.D2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案情

3.2014年1月7日,上訴人前往一間循環再造公司應徵,當他出示身份證時,引起職員懷疑,報警後上訴人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他在深圳購得這張身份證,以便來港尋求工作。

4.他其實是持雙程證進入香港的,獲批准逗留至2013 年8月17日。他被捕時,過期逗留了4個多月。

求情陳詞

5.在原審時,上訴人由林芷瑩大律師代表。

6.她告知法庭,第二上訴人現年42歲,黑龍江人士,已離婚,未來港前已失業近兩年,來港是希望賺點錢讓母親做手術。

裁判官的判處理由

7.裁判官在判處時,顧及了上訴人的背景和案情,也顧及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3]一案。

上訴理由

8.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向法庭呈交了一份文件,內容要點如下:

(1) 他一向務農為生,由於母親有腦疾,無法自理,父親也摔傷了腿,他為了照顧家人,欠下不少債,所以打算來港找工作;

(2) 他花了2萬元人民幣的介紹費才來到香港;

(3) 他不知道用假身份證在香港是罪行;

(4) 他已十分後悔;

(5) 他是被騙來港的;

(6) 家人等待他找到工作,提供家用。

9.在聆訊時,上訴人强調他是被騙的,以為可以在港工作。不過,他也承認,他是知道他手上的身份證是假的,對被騙和過期居留有何關係也回應無話可說。

討論和考慮

10.李長利一案,上訴法庭在檢視一連串相關案例後,指出法庭對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罪行要以較嚴厲的方法處理,否則失業,貧富懸殊的情況是不會變的,赤貧家庭數目會增加而衍生的社會問題亦會日趨嚴重。

11.上訴法庭也指出:

「40. 本庭認為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即使犯案者是合法在香港,一般而言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定為12個月監禁以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和達到阻嚇目的。

41.  假若犯案者,確有出示或利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掩飾其身份,去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則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更應定為15個月監禁。」

12.本席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第三控罪監禁15個月,第四控罪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沒有違法律原則,也非明顯過重。

13.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維持原判。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

[3] [2005] 1 HKLRD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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