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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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21號)
判案書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上訴人是第二被告人(下稱D2)。他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以下兩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署任主任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他:第三控罪監禁15個月;第四控罪監禁2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共監禁15個月。 2.D2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案情 3.2014年1月7日,上訴人前往一間循環再造公司應徵,當他出示身份證時,引起職員懷疑,報警後上訴人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他在深圳購得這張身份證,以便來港尋求工作。 4.他其實是持雙程證進入香港的,獲批准逗留至2013 年8月17日。他被捕時,過期逗留了4個多月。 求情陳詞 5.在原審時,上訴人由林芷瑩大律師代表。 6.她告知法庭,第二上訴人現年42歲,黑龍江人士,已離婚,未來港前已失業近兩年,來港是希望賺點錢讓母親做手術。 裁判官的判處理由 7.裁判官在判處時,顧及了上訴人的背景和案情,也顧及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3]一案。 上訴理由 8.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向法庭呈交了一份文件,內容要點如下:
9.在聆訊時,上訴人强調他是被騙的,以為可以在港工作。不過,他也承認,他是知道他手上的身份證是假的,對被騙和過期居留有何關係也回應無話可說。 討論和考慮 10.在李長利一案,上訴法庭在檢視一連串相關案例後,指出法庭對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罪行要以較嚴厲的方法處理,否則失業,貧富懸殊的情況是不會變的,赤貧家庭數目會增加而衍生的社會問題亦會日趨嚴重。 11.上訴法庭也指出:
12.本席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第三控罪監禁15個月,第四控罪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沒有違法律原則,也非明顯過重。 13.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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