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柏準

Case No.HCMA 191/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9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9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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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柏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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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4年5月29日
判案日期: 2014年5月2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6月1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練錦鴻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 條,被判處入獄4 個月,緩刑2 年執行及罰款3,000 元。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在2010 年10 月,上訴人向社會福利署提交3 張租單以支持其租金資助申請,租單是虛假的,業主的簽名也是偽冒的,上訴人因此獲發4,950 元的資助。

3.裁判官表示上訴人的行為屬欺詐的行為,其對象為香港政府,刑責與判罰均應與一般騙取綜援的人士相同。裁判官進一步表示上訴人的行為,不但分薄社會資源,同時亦令社會福利署為查證其申請而多費行政費用,故應採取一阻嚇性的量刑原則,對上訴人及其他意圖效法的人予以警惕。

4.裁判官先考慮上訴庭在律政司訴梁惠淇 (CAAR 6/2006) 一案中所訂下的量刑原則,即:

(1) 法庭首先考慮是否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2) 若然,法庭可考慮是否可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令替代;

(3) 若案件涉及有意圖及長期的欺詐行為,這是判處即時監禁的好理由。

5.裁判官表示本案不涉長期欺騙,另金額亦不多,加上上訴人年紀老邁,過往沒有刑事紀錄,騙得的款項亦已悉數歸還等後,決定判處4 個月的監禁並將有關刑期緩刑兩年執行,並下令上訴人繳付罰款3,000 元。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他年事已高,僅靠綜援過活,3,000 元罰款對他而言實是太多,希望本席能酌情降低罰款的金額。

7.本席相信3,000 元的罰款對領取綜援的上訴人來說,可能是一筆不少的金錢,但是上訴人干犯此案的動機,據初審時代表他的當值律師所述,純屬貪心,而非財政緊絀。上訴聆訊時,本席向上訴人查詢需否時間繳付時,上訴人表示他亦已悉數繳交此等罰款。似乎,上訴人沒有經濟上的困難。

8.裁判官判處的罰款金額雖然不輕,但也不屬於明顯過重。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高凱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