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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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1月13日晚上約八時許,警員在荃灣街市街發現被告在一部私家車上形跡可疑。該私家車的車牌是PT 7452。警員叫被告下車並且進行搜身。警員從被告身上找到兩包各自載有毒品的膠袋。經化驗後,毒品是27.19克固體,內含22克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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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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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1月13日晚上約八時許,警員在荃灣街市街發現被告在一部私家車上形跡可疑。該私家車的車牌是PT 7452。警員叫被告下車並且進行搜身。警員從被告身上找到兩包各自載有毒品的膠袋。經化驗後,毒品是27.19克固體,內含22克氯胺酮。 3.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準備在荃灣街市街把毒品交給另一人。被告亦說他想多賺一些錢。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兩部手提電話和現金$7,600元。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4.警方專家估計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3,317元。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43歲,來自一個破碎家庭,父母在被告8歲時離異。被告是家中獨子,現在已婚,育有一子一女。被告在2005年破產,而破產令在2009年解除。被告之後任職地產經紀。被告的業績因為政府的「雙辣招」而大幅滑落。被告說他因為$1,000元的酬勞而干犯本案。辯方大律師亦說今次是單一事件,被告因為干犯本案而放棄被編配的公屋單位。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是在每個月大約20號或28號出糧和收取佣金。辯方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被告的妻子、被告的母親、被告的朋友和被告前任上司所撰寫。 判刑 6.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誤交損友而答應為朋友代辦一次,誰知鑄成大錯。被告知道自己有一個美好的家庭、有一對可愛的兒女,但因為犯錯而傷害家人,感到萬分懊悔。被告的妻子說被告是一個顧家的人,因為經濟壓力而作出錯誤的選擇,前途盡毀。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本性純良,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的朋友說被告是一個不煙、不酒、不嫖、不賭的人,因為太熱愛家庭和經濟問題才走錯路。 7.被告現年43歲,中五程度,沒有刑事紀錄,亦不是吸毒者。本席相信被告是熱愛家庭、是一個顧家的丈夫、一個愛錫兒女的父親和一個孝順的兒子。但正正因為這樣,身為43歲的被告,一個曾經飽受破產之痛的被告,更加要珍惜自己的前途和行為。被告為了$1,000元而鋌而走險,可以說是愚不可及,亦幫助販毒份子散播毒害,更加令更多人,尤其是年青人繼續沉淪毒海。作為一家之主、作為兒女的榜樣,被告怎樣對得起自己的妻兒和患有抑鬱症的母親? 8.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是明智之舉,亦令被告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長的監禁。上訴庭對販運氯胺酮已經有判刑指引。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22克氯胺酮,本席以四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6個月。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不願意和警方合作,不願意透過阿B或其他犯案者的資料,這是被告的選擇。但無論如何,本席知道被告的妻子、母親今天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並沒有案底。本席相信被告是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秉持他決心改過的承諾,決定酌情再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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