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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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駕駛私家車經過警方路障,由於被告人神情緊張,警員要求被告人下車出示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被告人沒有遵從,並且重新啟動私家車引擎。警員隨即登上私家車前座乘客位,要求被告人下車。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864/2022[2023] HKDC 107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4/2022

[2023] HKDC 10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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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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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8月2日
出席人士:  陳曉毅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健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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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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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駕駛私家車經過警方路障,由於被告人神情緊張,警員要求被告人下車出示身分證及駕駛執照。被告人沒有遵從,並且重新啟動私家車引擎。警員隨即登上私家車前座乘客位,要求被告人下車。

3.被告人其後拿走車內一個手提包,並下車逃跑,但被警員制服。

4.警方搜查私家車,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內發現:

(1)  兩支管筒,載有內含0.28克四氫大麻酚(即大麻酚的四氫衍生物)的共0.4克液體;

(2)  26個膠袋,載有內含12.8克氯胺酮的共17.1克固體;

(3)  5個膠袋,載有內含0.68克可卡因的共0.69克固體;

(4)  13個膠袋,載有內含6.94克氯胺酮的共8.32克固體;

(5)  3個膠袋,載有內含1.2克氯胺酮的共1.72克固體;

(6)  一個膠袋,載有液體,液體乾化之後發現內含可卡因的0.09克固體;及

(7)  現金港幣790元。

5.私家車前座乘客位前方儲物格內也找到一部流動電話及一部iPad。

6.被告人手持的手提包內發現有現金港幣79,784.5元及三部流動電話。

7.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他收取港幣1,000元酬勞為人帶毒品。

8.涉案的毒品總值約為港幣12,970元。

9.被告人以往沒有刑事紀錄。

10.代表被告人的譚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41歲,中五程度,未婚,與父母同住,父母均已七十多歲,均已退休。被告人任職私家車司機散工,每個月大約賺幾千元至一萬多元,他是家庭經濟支柱,每月給10,000元給父母作為生活費。大律師說,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他又承認控罪,充分顯示他的悔意,節省了法庭寶貴時間,被告人已經深感後悔。被告人亦清楚明白他最大的求情理由只有一項,就是他即時認罪。大律師說,案發時正值新冠疫情,被告人每月只有大約幾千元收入,所以為了1,000元為人運送毒品,而這次亦是他第一次幫人帶毒,他仍未收到1,000元報酬已被警方拘捕,他是因為經濟拮据才干犯本案。

11.辯方大律師呈交了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DCCC 299/2014及DCCC 627 & 1068/2017。辯方亦呈交了被告人自己所寫及被告人父母、姊姊、表妹、舅父及宗教人士為他撰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一一考慮。

12.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罪行,即使是販運少量危險藥物,一般刑罰是即時監禁,本案並沒有可以偏離判監刑罰的情況。本席已經考慮所有情節及辯方大律師的所有求情,監禁是唯一恰當判刑選擇。

13.至於量刑方面,上訴法庭就不同毒品已經訂下判刑指引。本案涉及20.94克氯胺酮、0.77克可卡因及十分少量大麻酚。根據許守城[1]案,販運10至50克的氯胺酮,量刑基準是4至6年監禁。而販運可卡因與販運海洛英判刑相同,根據AG v Rojas[2]劉德明[3]案訂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的可卡因,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5年。販運大麻的量刑指引則在較近期的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案中的大麻數量極少,對整體判刑不會有顯著影響,本席認為實際的做法是可以不理會大麻的數量。

14.雙方同意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及純以數學計算,涉案的20.94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大約4年6 - 7個月監禁,而0.77克的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21年。本席會以綜合方式而不是個別方法來處理本案三種毒品,這個方法會比較對被告人有利。雖然在綜合方式計算的時候,法庭很多時候是揀選毒性最強的毒品,根據它的份量和按照適用的判刑指引訂下刑期,然後根據毒性沒有那麼嚴重的毒品之份量來作出上調。然而,在本案中氯胺酮的數量遠比可卡因為多,而且以單一種的毒品去計算刑期,氯胺酮的量刑起點亦遠遠高過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所以本席認為比較適當的做法是以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基數,而因應可卡因之數量而作出調整。

15.雙方同意根據上訴庭在陳旭亮[4]案解釋的三個測試方法計算出的結果。荒謬測試結果是5年11個月監禁。如果以氯胺酮為基礎毒品的話,轉換測試結果是監禁4年8個月;如果以可卡因為基礎毒品的話,結果是4年9個月監禁。以比例測試結果是4年8個月監禁。

16.考慮了被告人以往沒有刑事紀錄及各測試的結果,本席以四年半監禁為本案中的氯胺酮的量刑,因應可卡因的數目上調兩個月至4年8個月監禁。本席是以被告人只是扮演販毒案的最低級別角色來訂下量刑,否則量刑基準會更高。

17.至於減刑理由方面,除了被告人坦白認罪之外,案中並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本席給予他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減了三分之一之後,結果是37.3個月監禁,本席調低至整數37個月。

18.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37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09] 1 HKLRD 1

[2] [1994] 1 HKC 342

[3] [1990] 2 HKLR 370

[4] CACC 31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