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振傑
Case No.CACC 181/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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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8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181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81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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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聆訊後批准申請人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的申請,理由如下。 2.申請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18個月。他將會在2014年8月23日服滿刑期。他申請減刑的聆訊日期最快為本年的9月11日,現時該申請仍未排期聆訊。 3.本席認為在本案重審時原審法官只是給予四分之一認罪扣減是具爭議性的,原因是申請人在第一次審訊初期所面對的控罪根本不是本案的控罪。處理該次審訊的法官在審訊期間批准控方新增加兩項「洗黑錢」罪。最後申請人被裁定他原本面對的控罪不成立,而兩項新增加的控罪罪名成立。上訴法庭推翻有關的裁決,命令案件重審。在重審時,申請人承認其中一項「洗黑錢」罪,對另一項「洗黑錢」罪不認罪。基於控方選擇不舉證,原審法官裁定該項控罪罪名不成立。在這情況下,本庭認為申請人是否不符合「及時認罪而可獲三分一扣減」的原則是具有合理的爭議點。 4.由於申請人被判的刑期較短及他至今已經被監禁9個月3星期,本席為了避免若果上訴得直,申請人可能會多服刑期的不公情況,故此批准保釋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王永森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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