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聖鳳

Case No.DCCC 1121/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2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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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聖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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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6月18日下午3時38分
出席人士: Mr Ken 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律師Mr SIT Hoi-wah Kenneth,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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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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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爆竊案,爆竊地點屬於民居。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成。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中午,被告人攜帶一個斜孭袋,內有多種器具,包括電筒、多支螺絲批、鉗子、界刀、摺刀、玻璃界刀、刀片、三支鐵筆、兩綑繩、伸縮天線和一把長20厘米的匕首連鐵套。被告人當日走進土瓜灣道29至31號一棟多層的唐樓,這座唐樓沒有電梯,居民需使用樓梯上落。該唐樓閣樓一層是一間網吧,市民可以從街外沿樓梯上網吧及上更高的樓層。案發地點是4樓,照片顯示如果沿樓梯到達4樓,需要推開一扇木門才可以進入4樓的住宅單位。該單位內有兩個單位,分為前座和後座。從照片所見,推開門後有一條長走廊,走廊的一面是那前、後座單位,另一面是牆,而走廊盡頭是廚房及洗手間。

3.住在前座的胡先生當日離開單位去洗手間,如廁出來後看見被告人在走廊,而且該扇木門被推開了。胡先生指那扇木門關上後會鎖上,需要用鎖匙才可以從外打開門。胡先生一看見被告人就大喝「想偷嘢呀?」被告人隨即轉身跑下樓逃走,胡先生追出去。剛巧當時有一名盧先生來到網吧消遣,在梯間遇上被告人,也聽見胡先生的呼叫,於是嘗試截停被告人。三人在梯間發生激烈的糾纏,最後被告人被按在地上等候警察前來。期間有人報警,警察稍後到來拘捕被告人。

4.被告人現年42歲,過往有一項案底:在1990年管有一些虛假的旅行證件而被判罰3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

5.被告人在聆訊期間沒有律師代表。直至法庭裁定被告人罪成,被告人在判刑階段表示沒有任何的求情說話。被告人當時不承認他的案底,本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以便控方證明有關的案底。今天有法援署的律師代表被告人求情。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1990年從印尼移居香港,因當年印尼出現排華的情況。被告人來到香港後就在地盤工作,但近幾年染上吸服「冰」毒的壞習慣。被告人已婚,有一名女兒,現年16歲。但是由於被告人吸毒的情況,導致太太和女兒捨他而去。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當日犯案前也曾經吸服「冰」毒,現在他了解到毒品的禍害,會決心遠離毒品重新做人。

6.就被告人在本案管有的那把匕首而言,辯方律師指他當時無意用來傷害任何人,而且這把匕首是他的收藏品。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住的地方是一間房,經常有朋友來到拿走他的物品,所以他當日離開時也拿走了這把匕首和其他物品,以防被人偷去。辯方律師也強調本案中沒有人因為被告人的罪行而有所損失。

7.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如果爆竊的單位是民居,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的情況下,考慮刑期是以3年監禁作起點。聽過律師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到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需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作的量刑指引作出量刑。

8.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存在。被告人在案中攜帶了大量工具,這些工具是協助被告人進行扒竊罪行之用,例如鐵筆、螺絲批、伸縮天線。如果純粹只是這一點,本席並不打算加刑,但是被告人在本案中管有一把匕首,本席認為情況就不同了。

9.本席有機會在庭上看過這把匕首。雖然控方曾表示這把匕首的銳利情況如同鉛子筆,但是本席並不認同。根據一宗1973年的案例,CACC 863/1973,許國強一案,當中也有處理一些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在判詞第11段,上訴庭提到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per se)時舉出兩個例子:(一)–knuckle-duster,指節金屬套;(二)–dagger,匕首。毫無疑問,本案的匕首在本質上就是攻擊性武器。

10.當然本席明白被告人並非面對一項較嚴重的嚴重入屋犯法罪。根據法例,嚴重入屋犯法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被告人現在面對的普通入屋犯法罪的最高刑罰只是14年監禁。本席會根據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一般入屋犯法罪)去考慮判刑,但是本席不能夠忽視本案中被告人的而且確在犯案過程中帶備了一把匕首。

11.辯方陳辭指被告人因為經常被朋友從自己家中拿走物品,因而攜帶匕首在身而外出犯案。本席完全沒有困難拒絕接納這個說法。在本案的情況來看,毫無疑問被告人管有的所有工具,包括攻擊性武器,是帶備在爆竊過程當中使用的。只是被告人當日被人撞破,在此情況下未能使用。如果看看整個過程,特別是現場閉路電視,可看見他和兩位人士作出激烈的掙扎和糾纏。本席有機會在庭上觀察過被告人,他身材是相當健碩的。本席相信如果被告人有機會使用這些武器的話,後果可以是很嚴重。考慮到這個情況,本席認為有必要加重刑罰。就被告人管有這把匕首,本席加多4個月監禁。

12.由於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不能獲得任何認罪的扣減。考慮過其他的求情因素,也找不到任何的減刑理由。被告人最終判處40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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