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昕霖

Case No.HCCC 5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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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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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4年6月19日上午9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Sabra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oi Shun Cheong,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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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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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葉昕霖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案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10月15日在香港新界大圍田心街隆亨邨慧心樓梯間,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20公斤氯胺酮的0.24公斤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3年10月15日,警務人員在大圍田心街隆亨邨慧心樓梯間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所攜帶的黑色肩袋中找到一個餅乾盒,內有一個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0.20公斤氯胺酮的0.24公斤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是阿明指示他帶這些K仔到慧心樓16樓給一個人,及他不知道這個人是誰。阿明吩咐他完成後到大圍一間酒吧收取1,000元。被告人要求警務人員給他一次機會,及指這是他的第一次。

案中的危險藥物檢獲時的零售價估計為29,76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17歲,案發時是一名中五學生。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已感到非常的後悔,所以坦白承認控罪。被告人通過他的同學認識阿明,及阿明看準被告人的無知及貪心,而利用他犯案。被告人還沒有收到那1,000元的報酬。辯方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被告人父親、母親、外公、姨母、舅父、母親的朋友及校長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案發之後,他感到親情和父母的愛的偉大。他希望在獄中繼續接受教育,而他對機械工程感到興趣,希望能為將來出路作打算。他承諾以後不再犯法,及懇請法庭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母親在信中指她因為於被告人年幼時與丈夫離婚,而未能好好地照顧被告人。她感到自責,及指出被告人已衷心知錯,決心改過自身,會努力讀書,及將來回饋社會。她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其他的信件都對被告人有高度的評價,而校長更指出被告人是一名出色的手球運動員。他們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辯方大律師指出,本案的判刑屬於判刑指引中6至9年監禁的組別。他要求法庭採納一個最低的量刑基準,使被告人能早日獲釋,繼續學業及手球運動。

判刑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323)一案中,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五十至三百克的話,一般量刑基準為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0.20公斤,即200克氯胺酮,在一般情況下,量刑基準為7年9個月監禁。被告人基本上是因為貪圖賺快錢而被人利用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成為犯法的借口,也絕對不可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在這樣嚴重的控罪中,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對於求情來說也沒太大的幫助。被告人犯案的時候剛滿17歲,仍然是很年輕,但他並非屬於法庭於判刑時需作特別考慮的極之年青(extreme youth)的一種。本席接受被告人是因為少不更事而受人利用,因此會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上的寬減。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採納7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4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