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濱松
Case No.CACC 229/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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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2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229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836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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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本席批准申請人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理由如下。 2.申請人被判的刑期是一項較短的刑期,它將會在本年九月下旬屆滿。本席認為在現階段申請人的上訴具有以下的合理爭議點。 3.「勒索」罪的其中一項元素是被告人以恐嚇的方式作出不當的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在作出有關不當的要求時,不相信他有合理理由作出該項要求及不相信他使用恐嚇是加強該項要求的適當手段。 4.在本案,受害人欠申請人$738,000,這是涉及申請人是否相信他有合理理由作出該要求的證據。在未處理他是否相信使用恐嚇是加強該要求的適當手段前,控方必須證明街招貼有受害人及她女兒的相片是必然構成恐嚇的行為,而不是如申請人在原審時的論點,他是以偵查的方式尋找受害人,要求她與申請人接觸解決欠款一事。案情顯示受害人一直迴避申請人及沒有因為看到這個街招而立刻報警求助。 5.在這情況下,本席為了避免如果申請人上訴得直,出現不公的情況,故此批准保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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