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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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聆訊後駁回申請人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的申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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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9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11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 年 7 月 8 日 判決日期:2014 年 7 月 8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4 年 8 月 15 日 判決理由書 1.本席在聆訊後駁回申請人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的申請,理由如下。 2.申請人保釋的理由只是依賴她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申請人依賴三項理據:
3.本席認為在現階段申請人未能證明她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以致本席需要給予保釋。本席認為這三項理據的爭議必須留待上訴處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 申請人:由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林沙文及大律師鄭潤聰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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