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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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聆訊後駁回申請人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的申請,理由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9/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9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11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林美雅
(LAM MEI NGA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 年 7 月 8 日

判決日期:2014 年 7 月 8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4 年 8 月 15 日

判決理由書

1.本席在聆訊後駁回申請人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的申請,理由如下。

2.申請人保釋的理由只是依賴她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申請人依賴三項理據:

(1) 原審法官在作出陪審團指引之後接獲陪審團的多份字條,內容除了要求法庭提供案件的證據外,還通知法庭他們未能得到一致的決議。在原審法官要求陪審團暫時停止商討,先行休息,翌日才繼續商討後,陪審團再通知法庭他們要求繼續討論及說其中有陪審員無法在法庭入睡,要求繼續討論。申請人指原審法官沒有適當處理陪審團的要求,令裁決不穩妥。

(2) 原審法官容許及接納控方提出雙重發票的證據,這證據與針對申請人的控罪完全無關及對申請人極為不利,令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3) 在涉及同一項的控罪,除了申請人之外,其他同案被告均獲無罪釋放。申請人認為這是不合理及不合邏輯的不一致裁決,令裁決不安全及不穩妥。

3.本席認為在現階段申請人未能證明她的上訴具有極高的成功機會以致本席需要給予保釋。本席認為這三項理據的爭議必須留待上訴處理。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

申請人:由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林沙文及大律師鄭潤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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