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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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美金九十八萬九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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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5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涉及美金九十八萬九千多元。 2.案情指出,在關鍵時期,被告是美國佳頓的職員,負責採購工作。被告在香港成立浩正及開立銀行戶口,被告找到內地的金旺工廠及王建軍去製造凍杯和可接疊的漏斗和其他的項目。被告負責提供塑膠原材料給金旺加工。被告發出假的金旺發票給美國佳頓或其所屬的公司,涉案的金額表面上是美金九十八萬九千多元。被告亦製造或是管有或是使用三十六張虛假的金旺商業的發票。 求情理由 3.辯方並沒有提出強而有力和實質的求情理由。辯方同意本席的觀察,指稱本案的案情並不是一般涉及其他黑錢的情況,不涉及非法賭博或販毒活動的得益。辯方大律師說大部分涉案的金額是交付加工費、原材料費用,以及造模的高昂費用。實質上,辯方大律說被告並沒有賺到錢,甚至可以說是虧本。 判刑 4.本案並不是一般「洗黑錢」的情況,涉案的九十八萬九千多美金更不能視為黑錢的全部。本席同意被告把不少的款項都是用於某些商業活動,例如支付加工費、支付原料費和支付造模具的費用。被告沒有案底,他在湖南出生,現年36歲,在內地有大學程度,已婚和育有一女。被告和妻女居於東莞常平。本席相信被告的本性不壞,只是以歪途去做生意,但被告作為佳頓的僱員,是嚴重違反誠信犯案。被告更加管有或使用三十六份虛假文書,即金旺的發票。犯案的時段是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差不多年半,賬面上涉及九十八萬九千多元美金(折合約港幣七百七十一萬多),但本席認為就本案特殊的案情而言,不能純然以這個數額作為判刑的基礎。 5.本席認為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2012] 1 HKLRD 197和特區訴 Boma[2012] 2 HKLRD 37所提及的判刑考慮因素,亦因應本案的特殊案情,作出適當、合理和公平的改變。當然,被告是有計劃和有部署地進行欺詐行為,如果不是域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本席相信控方大有可能把被告控以使用或管有虛假文書罪。 6.本席相信被告在本案並沒有太大的得益,亦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18個月為起點。被告是經過審訊後被定罪,因此理應沒有任何的刑期扣減,但本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求情因素、被告在香港亦沒有刑事案底,因此決定從輕發落,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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