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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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3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5655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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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1.申請人在聆訊後被裁定6 項「偽造」罪罪名成立。她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14 年7 月11 日已被本庭被駁回。 2.她現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3.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稱,本案涉基本法及人權法例有關人身自由的權利及牽涉業主與租客法例的法律觀點,並指本案證據不支持控罪的元素。 4.申請人同時以下述理據申請保釋: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每一宗涉監禁刑罰的刑事案件自是涉及被告人之人身自由議題,但此點單獨而言不構成驅使本庭以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頒令上訴終院之證明書。本案亦不涉業主與租客法例之法律觀點。答辯人續指,本席在判案書内已詳细分析本案及有關案例,及裁定裁判官有充分理據作出申請人是有罪之裁斷。當中不涉任何法律論點,全為事實裁決,而非有任何「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6.答辯人指,上訴許可成功的機會甚微,不應批准擔保。 裁定 7.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
8.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案的檢控基礎是申請人偽造住客申請表及申請終止住客出入表中業主余小姐的簽名。裁判官的裁決是:(1) 余小姐沒有授權申請人這樣做及(2) 即使余小姐曾授權,根據法例和案例,有關文件仍屬「虛假」。本席在上訴時已處理申請人所堅稱她的行為不構成對某人不利的陳述,詳見判案理由書第 21至26 段。 9.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庭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 10.本席亦不認為上訴具相當的可爭辯性,故拒絕申請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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