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耀林 對 丘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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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即原告人葉先生因交通意外受傷,入禀法院,要求賠償。被告人同意對意外負責,雙方只就賠償金額方面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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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1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傷亡訴訟2011年第1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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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陳詞日期:2014年1月6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14年9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即原告人葉先生因交通意外受傷,入禀法院,要求賠償。被告人同意對意外負責,雙方只就賠償金額方面有爭議。 2.2012年9月4日,聆案官周博芬頒發判案書,判上訴人只可獲得兩項賠償,即(1)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損失$150,000 及(2)已支付的雜項開支$500。 3.上訴人提出上訴。 4.2013年12月27日,本庭頒發判案書,判令上訴人上訴得直,除了上述賠償外,他應獲得聆訊前的收入損失$6,000,利息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由意外日期到支付日期,另外$20,000作為他失去工作能力的賠償,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由判決日期到支付日期。另外本庭亦作出訟費暫准命令,答辯人需支付上訴人的訟費,金額暫定為$5,000。 5.2014年1月6日,答辯人以書面形式要求本庭更改本庭的訟費暫准命令,理由是他已多次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3條作出 “附帶條款付款”,及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但上訴人都拒絕,而上述 “附帶條款付款”及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金額比本庭判決的賠償總額(包括利息)佳,因此根據第22號命令第23條,法庭可作出該條規則所述對原告人不利的訟費命令,即上訴人不但不能獲得訟費,還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答辯人代表律師已提供了包括利息的計算,看來計算支持他們的說法。 6.上訴人不反對以書面形式處理更改訟費暫准命令,但沒有提供任何計算以反駁答辯人律師的計算。本庭鑑於上訴人無律師代表,把答辯人律師所提出的計算核實,結果是計算正確無誤。上訴人亦未能提出任何理據促使本庭行使酌情權例外地豁免上訴人根據第23條須負的訟費後果。 7.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須更改訟費暫准命令,最終命令如下: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答辯人:由梁鳳慈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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