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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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7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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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曾福祥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11月20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梨樹路梨木樹二邨第5座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3.7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99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3年11月20日約下午7時45分,警務人員在荃灣梨木樹二邨截查剛下的士的被告人,在他的右前褲袋找到一個膠袋,內有餅乾錫紙包裝,包裹著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13.7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99克晶狀固體(俗稱「冰」)。在警誡下,被告人指這些東西是半安士的「冰」,但不是他的,是他為了150元的報酬替雄仔帶到梨木樹邨,交給一名叫「果仔」的人。在拘捕及進一步警誡下,被告人說「包『冰』唔係我嘅,我凈係收人錢,幫人送包『冰』嚟呢度。」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只承認自己無業,每月領取約4,600元的綜援。 案中的「冰」於檢獲時的市值估計為7,876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8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亦即最後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於1999年8月1日被判入獄40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64歲,有三段婚姻,但都已離異,育有一26歲的女兒,而女兒亦帶同被告人的孫子今天在法庭支持被告人。被告人在澳門接受教育至小五,之後曾任職貨車司機及保安員,但已失業三十年,靠綜援過活。於2013年,被告人在葵興馬會投注站投注時,認識一個名叫雄仔的人。被告人信用卡透支及欠財務公司債項總數達50,000元,並被追討償還。雄仔以150元的報酬,誘使被告人幫他由葵興馬會投注站把毒品帶到梨木樹邨給一個叫「果仔」的人。被告人當時表示猶疑,但基於金錢報酬及雄仔指路途很短及很快可完成的遊說下答應了。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並非事件中的主導角色及是被雄仔唆使而愚蠢地犯法。被告人健康欠佳,患有哮喘及坐骨神經痛,並且曾咳嗽出血,而X光顯示肺部有陰影,但不知是甚麼問題。被告人曾患肺積水,於1999年痊癒,不知道肺的陰影是否與此有關。大律師指出,被告人還沒有收取這150元報酬。基於被告人的販運危險藥物紀錄已是十多年前的事,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並以7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判刑 上訴法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及HKSAR v Capitania([2004] HKCU 926)定下販運「冰」的判刑指引,如販運「冰」的份量為10克至70克的話,一般量刑基準為7至10年監禁。本案涉及「冰」的份量為13.75克,因此一般量刑基準為7年2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他雖然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但正如辯方大律師所指出,已是十五年前的事,本席因此不會因為這個理由,而對被告人予以加刑。 本席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認為遵從判刑指引是最正確的做法,遂以7年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4年9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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