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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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總共被控七項涉及13歲女童X的罪行。經過控辯雙方認罪協議後,16歲的被告除了第三及第四項控罪(兩項都是猥褻侵犯他人罪)外,被告承認全部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三及第四項的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有關被告的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亦因為案件的性質,本席亦索取就受害女童X的心理創傷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8月13日。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156/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5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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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明理LEE Ming-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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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8月13日
出席人士: 陳思聖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家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7] 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Procuring another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6 for making pornography)
[2] 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Procurement of unlawful sexual acts by threats)
[5]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6]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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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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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總共被控七項涉及13歲女童X的罪行。經過控辯雙方認罪協議後,16歲的被告除了第三及第四項控罪(兩項都是猥褻侵犯他人罪)外,被告承認全部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三及第四項的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有關被告的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亦因為案件的性質,本席亦索取就受害女童X的心理創傷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8月13日。

2.控方案情指出,女童X在1999年7月出生,案發時年齡介乎12歲至13歲。大約在2012年4月,女童X在電子網絡面書上認識被告,雙方交換電話號碼,後來大家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溝通。

第一項控罪促使未滿16歲的女童製作色情物品

3.2012年6月,被告在得知女童X有性經驗後,要求女童X向他發送女童X的裸照,否則會告知他人X的性經驗的事情。女童X順從要求,把數張全裸的照片透過WhatsApp應用程式發給被告。

第二項控罪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

4.女童X和被告在2012年7月11日至13日期間在旺角第一次相見。被告帶X到麼地道巴士總站一處傷殘人士廁所,被告要求X一同進入廁所,否則會向他人披露X的性經驗。在廁所內,被告把X的衣服脫光,被告亦脫下自己的內褲,要求X替他口交。女童X拒絕。被告用手撫摸X的胸部,亦以陰莖在X的下體位置磨擦。

第五項及第六項控罪16歲以下女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勒索罪

5.2012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要求和X見面,否則會發布X的裸照。被告在荃灣中染新城內一處男廁,要求替被告手交直至被告射精。事後,被告要求X交出$5,000元以換取X的裸照。被告叫X可以先付$500元。最後女童X交出$300元,而被告則拿去$200元。

第七項控罪促致13歲女童製作色情物品

6.2013年7月,被告再次向X發出訊息。在7月14日,被告向X發出訊息,不滿X沒有回覆早前的訊息。被告威脅把X的裸照放在互聯網上,被告叫X再發送女童X的裸照給被告。女童X照辦。

7.女童X在2013年7月15日報警。警方在2013年7月16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做錯事,但沒有和女童X性交。被告承認威脅X,要X發送裸照給被告,並且替被告手交。

8.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被告知道案發時女童X年約13歲;

(2)被告得知女童X曾有性經驗;

(3)2012年6月,被告威脅在互聯網上公開女童X的性經驗,要求X發送裸照給被告。被告把女童X的裸照儲存在他的手提電話內。被告期後把照片刪除,並沒有發布X的裸照;

(4)2012年7月11日至13日期間,被告要脅女童X見面,否則會在互聯網上公開女童X的裸照和性經驗。女童X在旺角和被告見面,之後他們到尖東麼地道巴士總站。在那裡被告要求X用手撫弄被告的陰莖,而被告亦撫摸女童X的胸部;

(5)2012年9月,被告和女童X再次見面。被告帶X進入一處男廁之內,要求X用手撫弄被告的陰莖。被告亦要X交出$1,500元,以換取X的裸照。女童X交出$300元,最後被告只拿取$200元;

(6)被告在被捕前透過WhatsApp要求X發送裸照,X照做。

9.後來,警方在被告的手提電話內找到十一張女童X的照片,當中八張照片關乎女童X的胸部或陰部;三張則是X的內衣照。在雙方的電話內的文字訊息中,被告在7月14日曾經威脅X要發送裸照,否則會在互聯上發布X的裸照。

10.女童X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11.今天辯方大律師呈上一份有關求情的文件夾,當中附有不少被告學業上和音樂上的成就和優異的證明,亦附上有關被告的求情信。當中包括被告的年幼妹妹、被告的父親、被告的母親和被告自己的求情信。被告學校的班主任亦寫上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2.被告今年16歲,沒有案底。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只是對性的好奇和對異性關係的誤解而干犯本案。被告有一個強大的家庭支持,亦得到父母的關愛。被告在這五星期的還押期間已經痛心悔過,承認過錯。被告今天亦呈上第二封求情信。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干犯本案純粹是因為不能控制自己,亦因為對性好奇而引致犯錯,畢竟被告和受害人的年紀相差亦不算太大,亦希望法庭能夠參考有關的報告,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判刑

13.被告所面對控罪的最高刑罰分別是10年至14年不等。被告現在十七歲多,中五程度,並沒有刑事紀錄,亦沒有濫藥的習慣。有關的報告說被告學業表現不錯,亦有學習樂器,被告因為對性的好奇和需要而干犯本案。報告說被告需要接受一段監管式的教導和訓練,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14.有關受害人女童X的心理創傷評估報告指出,受害人深受事件所影響,對受害人X的心理發展和X對異性朋友的關係,亦有不同程度的創傷。受害人的情緒和反應顯示受害人受到創傷候群症的跡象。受害人的自我形象低落,亦常常感到自責和對父母歉疚。專家建議受害人應該接受專業的心理輔導,但受害人卻表示不願意得到這樣的輔導。本席希望有關方面能夠令受害人三思,亦希望受害人的父母能夠正面積極地疏導受害人的心理陰影和創痕,希望他們能夠尋求專業的輔導,以免影響受害人日後交朋友和對異性相處的態度,亦可以減輕受害人因為事件所產生的創痛。

15.今天辯方呈上一個文件夾作為求情之用,當中不乏被告在學業上的傑出表現獎、音樂上的優異成績、義工服務和慈善工作的證明。在被告學校全年的成績表(見求情文件夾第55頁)說被告在律紀守規一項是B+,待人有禮和有責任感這兩項都是B。被告的10歲年幼妹妹,自幼身患罹疾〔見其在2006年10月的醫療報告(求情文件夾第58頁)〕。被告的中學班主任說被告在被警方調查期間並沒有自暴自棄,相信被告會改過遷善,成為社會一個棟樑之材。被告的妹妹在求情信中,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哥哥,說被告很愛錫和照顧她。被告的父親向受害女童道歉,感到萬分自責和難過,亦對被告說一聲對不起,因為他未能夠做好爸爸的責任。被告父親對被告的期望正正是在被告的名字顯示出來。被告的父親說被告勇於認錯,知錯能改,學業上亦有進步。被告父親說快樂的家庭需要被告幫助維繫,「兒子已經知錯了」。被告的母親說女兒患上罕有的疾病,被告一直擔當天使的角色,不讓父母擔心。女兒的逐漸康復,被告母親說被告的功勞很大,她相信被告真心悔改。

16.被告的第一封求情信說他深感內疚,後悔對受害人造成傷害。在事件發生之後,被告得到家人和老師的開解和輔導,令被告重新振作,有志成為音樂老師或演奏家。今天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第二封求情信。被告說他因踏上青春期和對異性的好奇而犯錯。被告一直檢討自己,警醒自己要顧及他人的感受,克制自己,承諾不會再犯,會「用行動去證明我改過自新的決心,以報答家人對我的不離不棄」。

17.就案情而言,本席認為被告用威脅手段促使或逼使女童X就範,發送裸照和替被告手交。被告更進一步勒索年幼的女童X,要脅女童X會把她的裸照在互聯網上發布,這對任何人(特別是年幼的女童X)是一個很大的威嚇。被告利用女童X童稚無知,亦侮辱了女童X對被告一定程度的信任,令女童X的自尊蕩然無存,亦引致女童X的創傷候群症。

18.如果被告是一個成年人,本席會毫不猶豫把被告判監4年以上。但法庭亦要在懲罰年青的罪犯時,考慮和顧及更生的機會和目標。從那些求情信中,本席深信被告已經知錯和深感懊悔,亦能夠因為這次事件更加痛定思痛,向自己的興趣目標努力。被告幸運地得到家人和師長的強大支持和關顧。本席相信被告重犯的機會不大,亦希望被告能夠因為今次的錯失和刑事定罪,能夠真真正正秉持自己的承諾,做一個社會的棟樑之材。

19.基於各項因素,本席決定依循有關報告的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