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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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共3項控罪,包括刑事恐嚇罪、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及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及27條、第119條、第119(1)條及第159G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72/2021[2022] HKDC 3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2/2021

[2022] HKDC 3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C.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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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2年4月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周沅瑩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匡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志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3] 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Procurement of unlawful sexual act by threats)
  [4] 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Attempted to procure of unlawful sexual act by thr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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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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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共3項控罪,包括刑事恐嚇罪、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及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及27條、第119條、第119(1)條及第159G條。

背景

2.被告與X是中學同學,本案罪行所有關鍵時間X 16歲,兩人自2020年1月起拍拖。2020年4月,兩人經微信在網上祼聊,兩人於2020年5月分手。自從兩人拍拖以來,被告一直使用Instagram賬戶與X通訊。

控罪一

3.2020年11月初,被告透過Instagram訊息向X發送她的祼體照片及錄像,X認出照片及錄像是2020年4月兩人網上祼聊期間拍攝的,她當時並不知情。被告威脅X若她不與被告復合,被告會在網上發布該些祼體影像,X感到害怕,繼續與被告聊天,試看兩人有沒有機會復合。

控罪三

4.2020年12月8日,被告透過Instagram訊息向X發送她的其中3張祼照及3個祼體錄像,威脅她與被告性交,否則在網上發布該些照片及錄像,X認出照片及錄像是2020年4月兩人網上祼聊期間拍攝的,她當時並不知情。X照辦,兩人同日下午在被告住所性交,期間使用安全套作保護。其後,X目睹被告刪除其中一個祼體錄像,相信被告會刪除其餘照片及錄像。

控罪四

5.2020年12月21日早上8時左右,被告透過Instagram訊息向X發送她的多張祼照,再次威脅X與被告性交,否則在網上發布該些祼照。X將事件告訴母親,案件報警處理。

6.X與被告對話的文字紀錄,X已全部刪除,但從X的電話擷取到她與被告Instagram賬戶對話的屏幕截圖。

7.2020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在住所被拘捕,其後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確認他是中學生。

8.2020年12月29日,X接受法醫檢驗,黃醫生發現X的處女膜有一處舊有撕裂,認為該撕裂是過去私處受插入損傷的殘跡,有關損傷包括相當可能在上述檢驗前超逾一星期所發生的性交。

結論

9.被告於:

(i)  2020年11月某日,威脅X會使她的名譽遭受損害,意圖導致X作出她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

(ii)  2020年12月8日,以威脅手段促致X與他非法性交;

(iii)  2020年12月21日,企圖以威脅手段促致X與他非法性交。

10.被告現年17歲半,案發時剛16歲,他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1.黎大律師求情指出,若被告為成年人士,必定面臨數以年計的監禁,本席完全同意。黎大律師進一步指出,雙方曾是情侶,後來情海翻波,被告才非常愚蠢地以脅逼的方式要求復合和性交,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把相關祼照或片段向其他人發布,兩人年紀相若,被告有使用安全套等,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亦正面,而被告自己的求情信亦表明犯下錯誤,深感後悔,對對方及其家人說聲對不起,自己亦非常內疚,感到自己十分可耻,而其家人為其東奔西跑,連累他們,被告更感到自責及虧欠,被告承諾不會再犯,更會用行動證明自己決心改過,其家人指被告從小乖巧,只是一時愚蠢,犯下大錯,老師亦指被告有禮、上進,在校循規蹈矩,學習態度積極,亦樂於助人,望予以輕判。

12.黎大律師亦呈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列浩賢DCCC 1055/201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明理 DCCC 156/2014,兩案亦是以祼照等作威脅進行性交,法院最終分別判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13.而控方則呈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文軒 CACC 240/2013,被告與受害人曾是情侶,後來被告用不同方式,包括自殘及用對方的祼照威脅對方進行性交,上訴法院最終認為對一名16至17歲的初犯青少年來作出判刑,考慮到雙方以往的關係及被告犯案的背景情況及原因等等,認為改判入教導所最為合適。

本席的考慮

14.誠然,被告所干犯的3項控罪均為非常嚴重的罪行,若以成年人作判刑,認罪後判以3年以上的監禁亦不為過,但畢竟被告犯案時剛16歲,兩人曾為情侶關係,且年紀相若。被告出於愚蠢及為了復合而干犯罪行,理應嚴懲,但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內容非常正面,若以年期而言,教導所理應較為合適,只是報告亦特別指出,因被告在香港居留期間的限制,未能涵蓋整個教導所期間的過程,因此不予建議,但勞教中心則仍為合適。

15.因此,在此特殊情況下,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以及考慮到所有求情理由,對被告而言,以更生方式作判刑更為重要。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予3項控罪,同判以勞教中心作判刑。

( 姚勳智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