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文揚

Case No.DCCC 465/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6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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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詹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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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4年8月22日上午11時2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Joe HUI Hin-ch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inda O T CHAN,由王婕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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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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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一)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二)。

案情

2.2013年6月13日晚上9時45分左右,沙田第一城一個商場內的超級市場職員(姓何的)見被告在該超級市場後門外貨架附近形跡可疑(有關地點見相片集6至9號相片),當時姓何的職員見被告右手拿著一袋物品,被告見到何後,立即將該個袋子掉在地上。不久,姓何的職員又見到被告在該處,左手拿著一些物品,右手則有一把摺刀,姓何的馬上回超級市場告知姓譚及姓曾的同事,三人便去追捕被告。追趕了一段路程後,姓譚的走近被告,被告揮動他拿著袋子的左手,譚感到自己的右手疼痛,但他仍上前把被告捉著,大家糾纏起來,姓何及姓曾亦趕到加入,大家糾纏著,情況混亂,三名超級市場職員最後把被告制服(制服後的情況見相片1至3號)。姓譚的超級市場職員後來發覺自己右手手背受傷(見相片4號)及右腰近臀部位置受傷(見相片5號),他的傷口流出血來(見相片28號及29號)。

3.警員很快到場,他們從被告持著的膠袋找到控罪一所指的被盜物品(見相片31至34號及36至40號),控方說這些零食物品總值601元。警員又從被告那處撿獲一把摺刀(見相片41號及42號),摺刀鋒利的部分長大約6.5厘米。

4.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盜取了那些零食,他又說因為超級市場的職員按著他,他為了自衛,才用摺刀傷了受害人。

5.被告被帶返警署,在錄影會面中,他承認當日放工後前往那個超級市場的後門貨架偷東西,他用帶來的摺刀割開貨物的包裝,把一些零食放進自己的膠袋內,後來三名超級市場職員追捕他,他便逃走,左手拿著膠袋,右手拿著摺刀,他被幾名超級市場職員捉著的時候,右手仍持著摺刀。被告說他是在和對方糾纏時弄傷了姓譚的超級市場職員,他說自己無意用刀傷人,他說那把摺刀是他幾年前買來,用來切割物品的,今次則帶來去偷東西。

6.辯方在庭上說,該次糾纏大約是十分鐘。

7.姓譚的超級市場職員右手有0.5厘米割傷,縫了兩針(見相片48號),他的右邊腰部近臀部地方有1厘米割傷,縫了三針(見相片49號),他毋須留院,亦沒有任何後遺症。

8.控方接納被告是在罔顧而非有意的情況下用那把摺刀傷了姓譚的超級市場職員,被告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即控罪二),控罪所指的是被告有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己受到超級市場職員的合法拘捕。

案底

9.被告現年40歲,他只是在十八年前有一次定罪紀錄,和本案的兩項控罪並不同類,那次他因經營不道德場所而被判緩刑。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已婚,有一兒子,今年8歲,妻子是一名家庭主婦,沒有工作,一家的生活靠被告維持,所以家中經濟吃緊。律師說,被告在事發前一天已經路經該超級市場的後門,見那裡有貨物放著,無人看管,所以第二天就帶同摺刀,打算從那些貨架偷一些零食給自己的兒子吃。事發當天,被告在放工後經過該處,偷了東西,但被超級市場職員發現,便落荒而逃。律師說,被告被追捕時心情緊張,亦沒有時間把右手持著的摺刀放好,一味顧著奔逃,他被人追上時和對方糾纏,當時情況混亂。

11.律師說,被告只是在十八年前有一次不同類的犯罪紀錄,他沒有不誠實及暴力的案底,不是一個暴力的人,今次他只是計劃偷點零食給兒子,沒有預謀要傷人,控罪二是一次突發的事件,律師說,受害人受傷不重,只縫了幾針便可出院,亦沒有任何後遺症。律師指,被告是一個對家庭負責的人,希望法庭對他輕判。

12.律師提及兩宗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案例,第一宗是熊家駿案(CAAR 9/2010),在該案中,被告人因為感情問題買了一把20厘米長的果刀去傷害他的女朋友的兄長,他令女朋友的兄長受了嚴重傷害,傷者的脾臟有一處2至3厘米長,深5厘米的插傷,整個脾臟最後需要切除,原審法官在審訊後只判該被告入獄9個月,律政司不服判刑,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過輕,在覆核刑期後,改判該名被告入獄兩年半。第二宗是區域法院判刑案件DCCC 56/2012李漢文(譯音)案,該名被告帶備利器,回去找超級市場職員晦氣,對該名超級市場職員造成幾處面部、頸部及背部的傷勢,面部的傷勢有4厘米割傷,該名被告是一名積犯,有多項定罪紀錄,包括暴力犯罪紀錄。區域法院法官在該案中,對該被告採取3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就被判監20個月。

13.辯方律師指出,他引述的兩件案件案情都比本案嚴重得多,他希望在本案中,本席對被告採用較輕的判刑起點。

判刑

控罪二

14.雙方同意控罪二這一種罪行是沒有判刑指引的,事實上Fuad JA在AG v Lam Yat Sing案(CAAR 14/1992)中說 “everything will depend so heavily on the particular facts of each case.”

15.在本案中,被告承認控罪二(有意圖而傷人罪),不過該罪的指控並不是指被告有意圖用刀去傷害人,而是他有意圖抗拒或防止別人對他作出合法拘捕,他在拒捕的過程中罔顧別人的安全,令到自己手上的刀子傷害到姓譚的超級市場職員。在事發時,被告被三名超級市場職員追趕,最後被對方捉著,幾個人糾纏起來,跌在地上,被告並非是為了傷人才拿刀子出來,他持刀的原來目的是要割破貨架上的貨物包裝去偷東西,他持刀並非是為了傷人嚇人。本席信納辯方律師所說,被告被人發現偷東西後,落荒而逃,心情緊張,沒有想到亦沒有時間去把刀子收起來。本席接納被告只是罔顧自己手上的刀子會對別人造成危險,他並無意圖用刀傷人。受傷的姓譚超級市場職員手部有一處割傷,只有0.5厘米,右腰近臀部的割傷亦只有1厘米,分別縫了兩針及三針,從相片4號及5號可見,這兩處傷口都不深,顯出是割傷,而非插傷,看來被告和幾名超級市場職員糾纏時大家都使勁,被告手上的刀子便在那個時候劃傷了姓譚的身體兩處,他並非是用刀刺向或捅向對方。

16.被告不是一名積犯,他過往只有一項不同類的案底,也是十八年前的事。本席信納辯方律師所說,被告不是一名有暴力傾向的人士,今次他只是在被人追捕的過程中,未有時間及未想到要收起刀子,被人捉著時心慌而魯莽地和幾位超級市場職員糾纏起來,手上的刀子在那個混亂的情況下割傷了姓譚的身體兩處,被告是罔顧別人的安全,而非有心傷害對方。

17.被告雖非有意用刀去刺對方,不過他持著刀子,罔顧對方的安全而和對方糾纏起來達十分鐘也是危險的行為,有機會造成很不幸的後果,幸好今次只有一名超級市場職員身體受到兩處輕微的割傷。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律師提出的求情,本席在控罪二上,以15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二判監10個月。

控罪一

18.被告以前並沒有偷竊的案底,亦沒有犯過其他不誠實的罪行,他今次偷了幾百元的零食,這罪行本身不算嚴重,一般是罰款了事,本席對此項控罪以1,500元為罰款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一罰款1,000元,辯方同意這數目可從被告的擔保金中扣除。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