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浩

Case No.HCCC 13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3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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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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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Winnie M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imon Ng,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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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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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家浩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石硤尾澤安邨麗澤樓地下,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78公斤氯胺酮的0.98公斤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2年11月17日大約下午4時25分,海關人員在石硤尾澤安邨巴士總站附近截查被告人,將他帶到麗澤樓地下作搜身,並在被告人手持的綠色袋內的紅色膠袋中找到四個可再封保鮮袋,裝有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0.78公斤氯胺酮的0.98公斤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不知道這些氯胺酮的性質及是屬於誰的。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也沒有就這一些危險藥物的問題作答。

涉案的氯胺酮於撿獲時的街頭零售價值約為116,62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17歲,而犯案時則為16歲,曾受初中教育,案發時無業。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年幼時父母離異,被告人歸母親撫養,但母親為家計而長時間工作,未能照顧被告人,以致被告人行為出現偏差。辯方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被告人的母親、被告人的父親、長輩、教會長老及社工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因為無心向學,完成中二輟學後,在一間茶餐廳工作,及後來誤交損友,以致為金錢所引誘,而被人利用販毒。他在羈留期間,感受到家人的愛和支持,他感到慚愧及後悔,決心改過。父母親在信中指,因他們離異而令到被告人沒有家庭的溫暖和良好的照顧,以致他誤交損友而犯法。其他撰寫求情信的人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指被告人本質良善及只是因為一時貪念而犯法。被告人及所有的人都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大律師要求法庭替被告人提取一個背景報告,但法庭認為在這類性質這麼嚴重的罪行而言,被告人的背景並不能構成重要的求情因素,而法庭手上現有啲資料已足夠,因此認為毋須提取這個報告。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充分表現出他的悔意,而被告人極之希望協助海關,但因為只是案中一個小角色,所以沒有有用的資料提供給海關人員。大律師指,被告人得到家庭的支持,而他的父母親及祖父母亦在法庭和為被告人打氣。大律師要求法庭以最低的判刑起點,處理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定下了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涉及氯胺酮的份量是600至1,0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為12至14年監禁。本案中氯胺酮的份量為780克,因此,量刑基準應約為12年11個月監禁。

被告人犯案時是16歲,雖然年紀輕,但並非年輕至法庭須在判刑時作特別考慮的極其年輕(extreme youth)的一種。在這類嚴重的罪行,正如法庭剛才所指出,被告人的背景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基本上被告人是因為貪念而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成為犯法的藉口,亦絕非有效的求情理由。

在考慮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採納12年11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8年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