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成 對 香港復康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34/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October 2014.
2. 在CACV234/2013上訴案,DCEC187/2011案件的申請人余先生,針對區域法院陳嘉信法官於2013年10月11日頒發的判案,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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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34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1年第1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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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這是一項“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背景 2.在CACV234/2013上訴案,DCEC187/2011案件的申請人余先生,針對區域法院陳嘉信法官於2013年10月11日頒發的判案,提出上訴。 3.DCEC187/2011是一宗僱員補償申索案件。余先生聲稱,他在受僱期間,因工作性質,而患上俗稱“網球肘”的職業病。 4.僱主香港復康會(下稱“該會”)的抗辯是,根據醫療報告,余先生的症狀顯示他其實患上了“軟組織勞損”而非“網球肘”,不符合《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所列的職業病。而無論如何,余先生在該會的工作性質沒有令到他患“網球肘”。 5.陳法官接納上述的醫療證據,與及該會的職員就余先生工作性質的證供。法官裁定申索不成立,並命令余先生需支付該會的訟費。 上訴 6.余先生於2013年11月7日存檔及送交上訴通知書,但所列出的9項“上訴理由”十分簡略,實際內容難以領悟。 “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 7.九個月後,該會於2014年8月1日向法庭存檔傳票,要求余先生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該會代表在誓章說,在原審時已知道余先生有經濟困難,而有關保證金的申請,該會的代表律師曾於2014年6月9寫信給余先生,兩日後接到回信,余先生拒絕提供保證金。 討論 8.法庭處理“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有確立的原則,鍾九訴香港房屋委員會(2004) 2 HKLRD 187一案已列明,本席不會在這裡重複。但本席需要強調一點,是申請應該儘早提出(看《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條,第59/10/34段)。 9.在本案中,余先生在去年11月7日已存檔上訴書,但該會等到七個月後才去信余先生,要求訟費保證金,這是十分冗長的延誤。該會代表在誓章中承認,他們原審時已知道余先生支付訟費會有困難。從以上可見,該會並非需要時間搜索這方面的證據,才能提出本申請。 10.該會沒有提供證據以解釋延誤。代表律師向本席陳詞時說,延誤是因為他們預料余先生會以上訴成功機會來抵抗保證金申請,所以他們用了時間來處理上訴案文件册。 11.該會或其代表律師均沒有誓章支持上述說法,但即使考慮這解釋,恕本席直言,這說法有點本末倒置,因為先要有申請,才會知道對方的立場與及反對理由。無論如何,在這類申請,申請一方只需提供原審的判決理由、與及對方經濟困難的證據。帶出上訴成功機會的議題、與及提供有關文件,這個責任在於對方。因此本席看不到該會、或其代表律師,為何要費時先處理文件册,才存檔保證金申請。 12.無論如何,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一方都有責任儘早作出申請,因為如果上訴人未能繳存保證金而不進行上訴的話,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便不需要浪費時間處理有關本案正式上訴的文件册內容的糾紛,常務官便可利用時間處理其他上訴人的案件。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了本申請。 命令 14.本申請被撤銷。本席命令該會需支付上訴人訟費,本席以簡易程序評估為$100。
答辯人(答辯人):由其禮律師行黃樂欣律師代表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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