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祝開洋

Case No.HCCC 10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0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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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祝開洋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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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4年9月19日上午10時2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Bobby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ING Wan Fung,由方聲澤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of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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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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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兩名被告人,兩人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由於第二被告人的健康問題,今天未能到庭,所以本席先處理第一被告人的判刑,將另定日期處理第二被告人。

2013年10月25日下午近2時,深水埗特別職務隊警員在石硤尾港鐵站附近執行職務,當時警員見一名男童在月台徘徊,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警員在男童的背包搜出六個黑膠袋,內有1.16公斤氯胺酮。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十八萬元。男童向警方承認替阿Dee運送毒品,可得500至700元報酬。男童向警方提供阿Dee的住址,即順利邨利明樓1017室。後來,警方搜查該單位,拘捕兩名被告人,又在單位內發現一電子磅和兩叠可再封膠袋。第一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承認認識男童約一、兩個月,是他安排該男童替阿朗運送毒品,阿朗給他200元報酬,他給男童背包用來裝涉案毒品,阿朗交300元給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把這300元交給他,他再將款項交給男童,作為報酬。

第一被告人今年16歲,11歲由內地來港定居,有一次犯罪紀錄,2012年因毆打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判接受感化12個月,他受教育至中二,曾做廚房工人、冷氣工人,犯案時無業。第一被告人沒有毒癮,他與家人住在牛頭角上邨,他打波時認識阿朗,受阿朗指使,介紹涉案男童犯案,他承認為賺快錢。第一被告人認罪後給警方資料,但調查後沒有實質進展,不過這顯示他有悔意,本席會酌情減刑。第一被告人母親來信表示兒子不成熟,自己沒有時間好好與他溝通,導致今日景況十分後悔和難過。

雖然控罪沒有列明毒品份量,但根據案情,兩名被告人串謀安排男童犯案,應以男童身上毒品的份量作為量刑基礎。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本案共涉1.16公斤氯胺酮,根據律政司許守城案,販運超過1公斤氯胺酮的刑期應為監禁14年以上。本席已詳細考慮第一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他的角色與第二被告人的角色相約,現以15年為量刑起點。就第一被告人而言,認罪減刑5年,雖然第一被告人犯案時是十六歲零四個月,現在已差不多17歲,但不值得因年青而再減刑。不過他曾協助警方,雖然沒有進展,但本席認為應減刑1年。

基於以上所述,現判第一被告人入獄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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