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蘇明均是第二被告人,他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
2013年10月25日下午近2時,深水埗特別職務隊警員在石硤尾港鐵站附近執行職務,當時警員見一名男童在月台徘徊,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警員在男童的背包搜出六個黑膠袋,內有1.16公斤氯胺酮。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180,000元。男童向警方承認替阿Dee運送毒品,可得500至700元報酬,男童向警方提供阿Dee的住址(即順利邨利明樓1017室),後來警方搜查該單位,拘捕第二被告人,又在單位內發現一電子磅和兩沓可再封膠袋。
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承認,替阿朗安排男童運送毒品,阿朗交300元給他,他把這300元經另一被告人交給男童為車馬費。
第二被告人今年21歲,犯案時20歲,有一次犯罪紀錄,是家中幼子,與家人住順利邨,關係良好,受教育至中五,曾任廚房學徒,甚得僱主讚賞,後因工作壓力過大,影響健康而辭工,犯案時無業。犯案時,第二被告人有毒癮,據稱他受不良朋友唆擺而犯案,被捕後,他確診患血癌,要接受化療。
雖然控罪沒有列明毒品份量,但根據案情,兩名被告人串謀安排男童犯案,應以男童身上毒品的份量作為量刑基礎。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本案共涉1.16公斤氯胺酮,根據律政司訴許守城案,販運超過1公斤氯胺酮的刑期應為監禁14年以上。
本席已詳細考慮第二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現已15年為量刑起點。第二被告人安排14歲男童犯案,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56A(2)(b)條,應該加刑。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情況,現加刑兩年。第二被告人被捕後才發現患急性白血病,須接受多次化療,根據伊利沙伯醫院主診葉醫生估計,五年內的存活率約為百分之四十八。雖然本席十分同意第二被告人的狀況,但嚴重健康問題要求寬大處理是行政長官的權力,就這一點,本席考慮過案例CACC 452/2002和CACC 420/2009,在現階段,本席實難無根據地減刑,若將來情況有變,第二被告人可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向行政長官申請減刑。
現在以15年為量刑起點,利用未成年人犯案,加刑兩年,認罪減刑五年零八個月,第二被告人須入獄十一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