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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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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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作出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名成立。 2.案情指,本案控方第一證人朱先生的兒子被一名姓翟的舊同學勒索,朱在2013年6月中帶兒子往沙田警署報警,負責調查的是該警署的刑事偵緝第八隊。2013年8月5日,第八隊的人通知朱先生,要他在8月23日帶兒子到警署參與認人手續,涉及姓翟的。 3.被告是沙田警區反黑組A隊的小隊長,他在2013年8月6日打電話給朱,表示自己是反黑組的警察,約朱出來見面,兩人當晚在銀禧花園會面二十多分鐘。期間,被告不止一次說朱的兒子案件頗麻煩。被告指翟的一方有黑社會背景。這點朱早已知道。被告對朱說,朱報警也是想沒事,若想沒事,便要叫兒子在認人手續中不要認出翟來。朱表現猶疑,被告便說自己也認識翟的父親,指對方勢力很大,近排風頭犀利,上位很快。本席裁定被告對朱說出這些話,是要令朱感到害怕,因而就範照他的話去做,即叫兒子不要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翟來。不過,朱沒即時答應被告,他回家後思前想後,最後問過一名在律師樓工作的朋友意見,再得到一名區議員的協助,驚動了警方,朱便為此報警。 4.求情時,辯方律師指被告現年43歲,和現任妻子及兩名年幼子女同住警察宿舍,妻子是一名售貨員。律師說,被告在中四後於1988年進入少年警察訓練學校,兩年後正式加入警隊工作,2004年升為警長,2010年開始任偵緝警長。被告在2013年獲推薦升級為警署警長,該升級建議在2014年初獲得通過。律師說,被告現今罪名成立,升職幻滅,一切泡湯。律師指,定罪會令被告損失一切,包括工作、居所,家人因此亦要受苦。律師指,被告過往在警隊表現良佳,他呈上兩張獎狀,一張是1998年的獎狀,獎勵被告在1995年擒賊時的英勇表現,另一張獎狀是指被告在2006至07年度在沙田區獲得傑出警察銀獎。 5.關於案例方面,辯方律師說,主控官呈上的案例CACC 469/1999 Chan Pun Chung And another案,是他所知案情最接近本案的案例。律師同意此案的案情嚴重,但不涉及暴力或金錢誘使,他希望法庭盡量對被告輕判。 6.在Chan Pun Chung and Another一案,兩上訴人為一對夫婦,丈夫是一名警察,他面對十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妻子則面對較少的控罪。輕審訊後,丈夫被判定其中五項罪名成立,妻子則有三項罪名成立。丈夫被判每罪入獄3年,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妻子則被判每罪入獄兩年,全部刑期也是同期執行。在該案中,妻子因受聘的事宜被廉正公署調查,有證人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妻子,丈夫後來叫該證人向廉正公署說自己認錯了人,要求廉正公署再舉行認人手續,不過這沒有成事。後來妻子的案件要帶上法庭,丈夫便叫該名證人在庭上不要認出他的妻子。他又在開庭前一日,在該名證人的電話中留言,叫該名證人翌日表現小心些及醒目些。丈夫亦叫該案另一名證人在庭上不要認出他的妻子及不要「玩嘢」,若對方合作,便請對方飲茶。 7.兩名被告對定罪及刑期都不服,提出上訴後,上訴庭將丈夫的刑期由三年減為兩年,妻子的則由兩年減至十六個月。上訴庭減免丈夫的刑期,是因為他雖然是一名警察,但在犯罪過程中沒有利用自己的警察身分,也沒有用上武力,他說出的威嚇只屬輕微。 8.在Chan Pun Chung and Another一案中,原審法官判刑時提及一宗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判刑案例,即Yeung Kwok Fai and Another案(CACC 784/1980)。在Yeung Kwok Fai and Another一案中,一名隸屬警察投訴科的高級督察向一名投訴人提供30,000元,叫該名投訴人不要上庭指控三名警務人員,該名高級督察又對投訴人說,若他不合作的話,就會惹上麻煩及有危險,投訴人後來真的沒有上庭作證,不過事件繼續發展下去,他最後都被人找到,要他出庭。該名高級督察和他的同謀者再叫投訴人在庭上作假證供,該名高級督察在原審時被判罪名成立,要坐牢四年半,他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刑期不重,維持原判。 9.在本案中,被告是一名沙田警區反黑組的偵緝警長,他沒有被派去查辦朱的兒子的勒索案,但他主動聯絡朱,約對方出來。會面期間,他對朱說,報警也是想沒事,若朱要沒事的話,須叫兒子在認人手續中認不出翟來。被告又問朱知不知道對方有黑社會背景,朱早知一點,但他對被告的建議仍表現猶疑。被告便對朱說,自己也認識翟的父親,知道對方勢力很大,近排風頭犀利,上位很快。本席肯定被告這樣出言,是要令朱更加知難,害怕而就範去照他的話做,即叫兒子不要認出翟來。 10.被告犯罪時是一名警察。2013年8月6日,他還是在往美孚執勤途中,騰出時間,坐著警方的私家車(但不是警車)去見朱。被告在電話中一早明言自己是反黑組的警察。會面的最後階段,朱要看被告的警員證,被告也拿出來給對方看,不過他只給對方看證件的背面,上面有警察的字樣。 11.本案雖沒有涉及金錢誘使或真正暴力,但被告對朱強調翟的一方有黑社會背景及很有勢力,是想對朱造成威嚇,從而就範。 12.被告過往服務警界多年,表現確是良佳,可惜今次濫用警察身分去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叫朱要兒子在認人手續中不要認出疑人。 13.正如Cons VP在AG v Yeung Sau Shing一案中說,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的罪行,判刑得跟案情而定。在法律上,妨礙司法公正罪確是嚴重,這罪行的最高刑罰在2008年由7年監禁改為任何刑期監禁。 14.本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犯的企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屬於十分嚴重。本席認為恰當的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考慮到被告過往在警隊的貢獻及功績,本席將這判刑起點調低為三年半監禁,不過,再找不到任何減刑的空間,最後判被告入獄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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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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