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 Fortune Property Ltd 對 倫劍雄及另三人

Case No.HCA 210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Sep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210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3年第2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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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EASY FORTUNE PROPERTY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LUN KIM HUNG ( 倫劍雄),
LEUNG LAI CHUN ( 梁麗珍) and
LUN CHI WING ( 倫志榮)
 
第二被告人 LUN CHOW MING ( 倫秋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佩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4年9月14日

判決日期: 2014年9月14日

判決理由書頒佈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判 決 理 由 書

1.本席於2014年9月14日在第一被告人倫志榮缺席下撤銷他逾期作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現發下判決理由書。

2.在一般情況之下,有關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及根據上訴庭HCMP 1536/2014案件中列出法庭需要考慮因素包括﹕-

(1) 延誤的長短;

(2) 延誤的原因;

(3) 擬提出申請及上訴理據的強弱;

(4) 逾期對訴訟另一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3.第一被告人第一次申請在2014年6月5日,已經差不多六個月及第二次2014年7月7日的傳票申請是約六個月,但最重要為2014年1月14日第一被告人曾經親自出席聆訊,及聽到當日聆案官所作的命令。原訴人律師在2月21日再次將法庭命令寄給他。後法庭已經於2014年4月7日作出收取物業的命令,並且物業在2014年6月10日已經在公開拍賣情況之下出售。

4.當時被告人也曾親自出席公開拍賣,一直都在場。他有足夠時間在物業被收取之前去申請上訴許可,但他一直逾期,沒有作出任何申請。他沒有解釋理由,只曾經提及過,他不知道有時限。

5.這不是一個足夠及合理的理由。本席也看不到他有任何其他合理理由。無論如何,即使他有合理的逾期理由,但物業已經出售了而他一直都在場。法庭考慮了他的上訴理由,認為他上訴並沒有具有可爭辯的理由,如果再容許他逾期,只是拖延法庭的時間及對方的訴訟費。

6.在考慮了所有原因之下,法庭信納被告人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令到上訴應該進行聆訊。因此,法庭不批准他的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並撤銷他的兩項傳票申請。至於原告人訴訟費,本席簡易評估為$18,000,被告人須在7日之內支付。

(朱佩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黃馮律師行麥淑娟律師代表原告人。

第一被告人倫志榮缺席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