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業明
Case No.HCMA 58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HCMA58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案件2012年第199號) ----------------------------
訟費令 1.本席已就申請人要求取得訟費(16,831.71 元之謄本費用)考慮了雙方的陳詞。 2.本席同意答辯人所指,最後真正與上訴結果有關的謄本部份並非很多。進一步來說,其實申請人在審訊時提出了很多無關重要的問題,拖延了審訊時間。如果要將拖延的時間轉化為金錢的話,必定遠超過這一萬多元的數目,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金錢。再者,申請人更利用審訊的機會對被傳召到庭的證人作出過份的責罵批評。如果可以,本席並不願意判他訟費。但本席必需依照原則作客觀處理。 3.申請人在上訴時所提出的眾多議題,本席也需讀完看懂全部謄本記錄才可作出最後決定。在購買及呈交謄本時,申請人也不知道本席最終會關注那些部份,而他所提出的理據看來也覆蓋了所有證人的證供。本席也是先要看過全部才可決定是否有效用的理據。 4.在這情況下,本席可能不應祇批出與上訴結果有關的謄本費用,而是以「訟費跟隨結果」的原則來決定。 5.本席決定批准申請人的訟費要求,答辯人需要交付上述金額給申請人。 6.本席要感謝李希哲高級檢控官的協助。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58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