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業明

Case No.HCMA 58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8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案件2012年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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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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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訟費令  

1.本席已就申請人要求取得訟費(16,831.71 元之謄本費用)考慮了雙方的陳詞。

2.本席同意答辯人所指,最後真正與上訴結果有關的謄本部份並非很多。進一步來說,其實申請人在審訊時提出了很多無關重要的問題,拖延了審訊時間。如果要將拖延的時間轉化為金錢的話,必定遠超過這一萬多元的數目,這些都是納稅人的金錢。再者,申請人更利用審訊的機會對被傳召到庭的證人作出過份的責罵批評。如果可以,本席並不願意判他訟費。但本席必需依照原則作客觀處理。

3.申請人在上訴時所提出的眾多議題,本席也需讀完看懂全部謄本記錄才可作出最後決定。在購買及呈交謄本時,申請人也不知道本席最終會關注那些部份,而他所提出的理據看來也覆蓋了所有證人的證供。本席也是先要看過全部才可決定是否有效用的理據。

4.在這情況下,本席可能不應祇批出與上訴結果有關的謄本費用,而是以「訟費跟隨結果」的原則來決定。

5.本席決定批准申請人的訟費要求,答辯人需要交付上述金額給申請人。

6.本席要感謝李希哲高級檢控官的協助。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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