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穎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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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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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損壞財產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罪,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63(1)條。 2.在2014年2、3月間,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HAECO)受委託為一架編號N-76054的波音767飛機進行例行維修。 3.被告是HAECO的見習人員。在2014年2月28日,航電工程師發現上述飛機右前及左前方的主要電腦中心附近分別各7條(即共14條)電線遭人損壞。調查後得知,被告曾於約2月17日向同事表示,在調班前「整鑊大鑊嘢先」。 4.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使用對角剪鉗損壞電線,為報復上司在工作時以粗言穢語責罵他,為他製造麻煩。被告因不開心才衝動行事,請求給予機會。 5.HAECO的飛機副經理對受損情況指出,該些損毀分別對飛機的自動駕駛系統及衛星通訊系統造成影響,機師或需轉為使用人手操作,增加工作負擔,產生飛行危險,而通訊影響下可能不能及時與控制塔聯絡等等。 6.HAECO的訓練導師亦表明,已提醒所有見習人員(包括被告)損壞飛機的電線,會對機上的乘客及機員的安全造成嚴重後果。損壞的維修費約8萬餘元,被告現承認損壞飛機上共14條電線,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7.被告現年19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8.林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於干犯本案非常後悔。他的求情信亦表明,其行為非常幼稚、自私、不成熟和衝動,對不起父母、外婆及大眾等等。他更承認自少在溫室下長大,家人照顧無微不至,事事遷就,但卻令家人失望,願意改過自新。其父母、家屬、以往就讀中學的校長、舊同學、其他公司的管工均致函代為求情,指出被告其實很孝順,亦是好哥哥,在校時很上進,積極參與不少義務活動,且樂於助人、熱愛工作等等,顯然是次行為是衝動而行,望予以輕判。 9.林大律師亦進一步表示,被告願意賠償共23,000元,他明白金額不足,但已盡所能。其次是教導所的報告正面,他重犯機會低微,望可予以接納。 10.損壞財產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是嚴重罪行。本案嚴重之處顯然是所損壞的更是飛機上的電線,可影響飛機的自動駕駛及衛星通訊系統,若非及時被發現,難以相像可對航空中的飛機以及機上的乘客和機組人員等可帶來甚麼無可挽救的後果,案情嚴重。 11.本席認為以案情而言,可判以3年或以上的監禁,但畢竟被告年輕,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從報告及各信件中可看出,被告真心悔改,願意承擔責任,且明白愧對家人,也願盡力賠償,更盡早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教導所報告正面。考慮上述所有案情及求情,教導所不失為判刑上合適的選擇。 12.經考慮後,就此控罪本席判被告入教導所。另作賠償命令,在被告同意下,須賠償予HAECO共23,000元,可分別從擔保金及存入法院的款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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