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金貴

Case No.DCCC 58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8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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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金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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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4年10月14日下午12時55分
出席人士: Ms Alice L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氏律師行律師Mr Chan Chit,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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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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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

2.2014年5月20日上午約11時許,馮文建(證人)收到電話,自稱為他16歲的兒子,並說「阿爸,佢哋笠住我個頭呀,唔好打呀,阿爸救我。」另一男子則說「你個仔欠我哋財務公司錢,你要幫佢還$200,000,唔係就打斷佢對腳。」證人誤信為其兒子,討價還價後,願還款20,000元。對方要求證人提供手提電話保持對話,不可掛斷,並聽從對方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證人在沿途遇上鄰居,於是用紙張寫著「兒子被綁架,替我報警」,但仍保持與對方通話,並到銀行提取12,000元。鄰居協助報案,並得知兒子在學校上課,安然無恙。約下午1時許,對方要求證人往九龍醫院,警員則協助擺放一疊白色紙張到泥黃色紙袋(錢袋)用以交予對方。對方其後指示證人把錢袋放在大樹下,不久被告走到該大樹拾起錢袋,警方立即上前拘捕。

3.被告在拘捕及警誡下說「我乜都唔知,係朋友阿銳叫我落嚟攞錢,我攞完錢就拎番上去畀佢,我都係等錢使先咁做,畀次機會喇。」在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在互聯網認識阿銳,說可幫他賺錢。雙方曾於2013年8月見過面,其後在2014年5月14日著他到香港,另一男子給他1,900元人民幣租房及購買新電話卡。5月19日到港後租了房間。翌日,另一男子著他往九龍醫院,其後並告訴他在大樹下拿走錢包,被告相信內裡有錢,而該男子曾吩咐他坐的士,然後把錢滙給他,阿銳承諾會給他百分之十作報酬。他知道所拾的錢是非法所得,可能來自詐騙。入境紀錄顯示被告於2014年5月19日上午11時許經尖沙咀客運碼頭從內地抵港。

4.被告現年32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已婚,育有8歲女兒,太太亦剛懷孕兩個月。陳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任職工程車司機,月入約4,000元人民幣,但其母親長期患病,醫療費用不菲,生活拮据,被告才愚蠢地鋌而走險。其太太的求情信亦指被告樂於助人,但明白他犯了法,應受法律制裁,只望法院開恩,望他可早日獲釋照顧家人等等。

5.此類電話騙案愈見普遍,且對社會造成損害,控方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亦呈交林焯豪總督察的供詞,指上述電話行騙案件從2007年1,600多宗,上升至2013年超過2,000多宗,同期涉款亦由2,000多萬增加至3,900多萬。陳律師並不反對上述申請。

6.串謀「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吳建兵 CACC 32/2011,考慮相關案件判刑,該案四項控罪涉款2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最終法院認為每項控罪均以3年監禁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更相應加刑1/3。本案涉款雖約20,000元,但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更是知道牽涉非法得來的金錢,可能來自詐騙。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

7.本席經考慮後,亦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再按控方之申請加刑1/3,即8個月。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以2年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