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慶佳 對 劉廣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889/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October 2014.

1. 原告人曾慶佳先生欲針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展鵬經審訊後作出日期為2014年3月18日的判決提出上訴,向本法庭逾期申請上訴許可。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1889/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88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4年第188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 DCCJ 3703/2012)

____________

原告人 曾慶佳  
   
第一被告人 劉廣  
第二被告人 劉俊文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聆訊日期 : 2014年10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 2014年10月29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曾慶佳先生欲針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展鵬經審訊後作出日期為2014年3月18日的判決提出上訴,向本法庭逾期申請上訴許可。

2.原審法官就曾先生的逆權管有的申索作出對曾先生不利的事實裁斷。曾先生若要藉上訴推翻該些事實裁斷,必須先說服法庭該些事實裁斷是明顯錯誤的。

3.在考慮過曾先生所提出的論點和證據後,本法庭認為曾先生在原審時所提出的證據空洞和粗疏,未能滿足其證明逆權管有的舉證責任。原審法官根據證據,拒絕接納曾先生的案情,作出對曾先生不利的事實裁斷,其決定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上訴法庭毫無理由予以干預,故曾先生所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上訴許可。

4.本法庭拒絕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曾先生須支付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訟費由本法庭簡易評定為$20,000。

(張舉能) (林文瀚)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由黃潘陳羅律師行轉聘施臻遉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