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元正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71/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November 2014.
1. 上訴人石元正在暫委裁判官林子勤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 條,被判監禁8 個月。上訴人就刑罰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HCMA 57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7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2262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石元正在暫委裁判官林子勤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 條,被判監禁8 個月。上訴人就刑罰提出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概要 3.上訴人在投注站內,搶奪女長者手上300 元現金,被馬會職員制止。 背景及求情 4.上訴人57 歲,曾有7次刑事紀錄,其中3次為盜竊罪,上一次定罪在2013 年9 月,被判監禁8 個月。 5.上訴人自70 年代患有精神病,近年轉差。裁判官聽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兩名醫生診斷上訴人長期思覺失調,影響判斷及自制能力。縱然如此,他們不建議上訴人住院,繼續非住院治療。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引述上訴庭案例HKSAR v Yeung Kam Tung, CACC 427/2012,指出一般掠奪案的適當量刑起點為12 個月監禁。 7.裁判官指上訴人搶去300 元現金,比Yeung Kam Tung案所涉及的手提電話嚴重性低,因此以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上訴人有精神病,影響判斷及自制能力,扣減為8 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8.上訴通知書指判刑太重,要求減刑。 上訴人指他知錯,已服刑5 個多月,只剩20多天,希望盡早回家照顧家人。 討論 9.上訴人父親呈上求情信,詳述上訴人年輕時不幸遭遇而患上精神病,指病情惡化是因為監禁所致,希望在家長期接受治療。 10.上訴人有3 次盜竊罪案底。2010 年擅取提款機之現金,被判罰款1,000 元及賠償200 元。2013 年在工場擅取價值1,500 元金屬板,被判處4 星期監禁,與之前干犯經營色情場所判之4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2013 年他掠取金錢,認罪下被判8 個月監禁。上訴人2014 年2 月22 日出獄,6 月17 日即犯本案,相差僅4 個月。 11.代表答辯人的馮大律師指出,上訴人判刑起點比一般同類案件為低,而裁判官亦因應他患精神病而減刑,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12.本席認為即使上訴人患有精神病,但他屢犯盜竊罪,判刑並非過重。裁判官考慮精神科報告建議不命令住院,亦沒有不當。 13.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