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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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9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25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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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涉及騙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欺詐」罪,金額為 $92,954.87,判監禁6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2.於2007 年4月12日上訴人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並在其申請表格上多次確認所申報的資料正確。社署人員亦曾提醒被告人如經濟狀況有任何改變,須及時申報。他的申請獲得批准。 3.2013 年6 月社署發現他於2008 年4 月1 日至2011年3 月31 日期間,一直有工作,月薪為 $6,000。由於被告人隱瞞其入息,在2007年4月至2013年期間,多領取綜援 $92,954.87。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他只工作了約一年,並非很長的時間。他的肺部有一腫塊,而他與他兒子之間亦出現了問題。 討論 5.裁判官在判刑時,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惠淇CAAR 6/2006一案,及指出根據這案例法庭判刑時須作出以下的考慮:
6.其實,這案例也提出了決定量刑輕重的不同因素:
7.本案涉及騙取 $92,954.87綜援,而干犯的時間長達3 年。雖然上訴人坦白承認控罪,但沒有作出任何的賠償。 8.他有24項過往定罪記錄,大多涉及毒品及賭博的罪行。他的最後一次定罪是於2013 年5 月15 日因賭博罪行被判入獄7天緩刑24個月,即是說上訴人觸犯本案是違反了緩刑命令。 9.根據裁判官提取上訴人的背景報告,他有3段婚姻,現任妻子只有30歲,與他們7個月大的女兒居於內地。他之前的婚姻育有3名成年的子女,其中兩人與他同住。撰寫報告的感化主任指上訴人不誠懇,毋視法律,將犯事的責任委罪於社署的職員。裁判官於考慮了這些情況後,認為須判以即時入獄。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看法完全正確。 10.雖然上訴人指他的肺部有腫塊,但沒有提供任何進一步的資料,更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腫塊會影響他的生命或如何影響他的健康。這明顯地並不構成以人道理由減刑的依據。至於他與他的兒子的關係,根本就不是求情的理據。 11.根據梁惠淇案,若騙取的綜援金額為 $50,000至 $100,000的話,一般量刑基準為9至15 個月監禁。在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深切的悔意,因為他仍把責任推在社署職員身上。 12.裁判官考慮了梁惠琪案中提及的判刑因素及量刑基準,認為判刑的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但念及上訴人已72歲,才採納了較低的9個月監禁,及在給予他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6個月,並決定不執行他違反的緩刑令。這個判刑並非明顯地過重,亦沒有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相反地,本席認為裁判官已是對上訴人非常的寬仁。 結論 13.上訴缺乏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